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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128天生育津贴规定怎么算

俏霞分享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规定对在职妇女生育时给予的生活费用,那产假128天是怎么休的呢?生育津贴是怎么计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产假128天生育津贴的计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产假128天生育津贴的计算

  产假期间工资: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 3500 / 30 * 产假天数 =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 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据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享有的法定假期。享有产假是所有生育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需要的能力;减少早产、异常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已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示关注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适当的生活标准维持无所匮乏的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支付(具体由公司还是个人负责领取看当政策,一般都是支付给公司),未购买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公司支付工资

  其中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不过如果你单位在你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还愿意为你支付产假工资,也是可以的,如果员工产假期间单位发放了全薪,那么这部分钱应该入单位账户,如果单位未发放全薪或者发放了部分工资,则用来补足员工的工资。同时,如果生育津贴不足以发放员工全薪时,单位要负责补足员工的全薪(有的单位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保险,则不足以支付员工全薪)。

  产假128天的规定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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