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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产假最新规定是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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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湖南在产假方面做了一些相关的调整,对产假的天数进行了增加,那产假是新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湖南产假最新规定是有多少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湖南产假最新规定多少天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关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邵阳市、张家界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等12个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间调整的决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安排的决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关于批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的决定。

  根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延至20天;女方产假为158天。颇受关注的婚假调整,没有出现在修正案中。这也意味着,湖南年轻人结婚,以后法定婚假只有3天。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2017年湖南二胎产假规定

  湖南省卫计委表示,对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施行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昨日,国家卫计委表示,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负责人昨日接受媒体采访。有记者问,怎么看待“有地方卫生计生部门表示,对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施行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

  国家卫计委指导司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法规规定也要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

  该负责人强调,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同时,也要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措施的衔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草案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修正案草案同时对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包括,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条款,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育龄 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017年湖南晚育产假是休多久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女方产假调整为158天,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变更为20天。

  产假升至158天:大部分单位依据地方法律休假

  根据《条例(修正案)》第二十一条,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外增加60天产假,男方均享受20天护理假。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2016年1月1日至《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前,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也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增加的产假或护理假的,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货币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最新《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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