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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产假新政策规定陕西休多少天

俏霞分享

  2017年全国至少有26个省份出台了新的计生条例,陕西也有产假的最新政策,那产假规定能休多少天的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产假新政策规定陕西休多少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陕西产假新政策规定休几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5月26日起正式施行产假最长可达183天!

  条例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

  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也就是说,参加了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168天,如果难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产假183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新版”的延长产假

  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赶上了!

  2016 年5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2016年5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

  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待遇。

  1月1日后出生的二胎

  均为合法生育

  指导意见还明确:夫妻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合法生育。2016年5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为违法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算当事人子女数时,应包括: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

  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2017年陕西产假有哪些免费服务

  1、孕前免费服务:对育龄夫妇在准备怀孕前免费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咨询,接受优生优育健康教育,提高出生缺陷防范意识。对育龄妇女在孕前三个月和孕后三个月免费发放叶酸片,指导坚持服用,预防和降低神经管畸形。

  2、产前免费服务:为孕妇从妊娠到分娩提供5次产前基本免费检查,对整个孕期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识别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干预。实施产前免费艾滋病、梅毒筛查项目。在孕15~20周进行血清学检测,对胎儿患神经管畸形、唐氏综合征和爱德华氏综合征的患病风险进行评估,对高风险者进一步检查、干预。产前免费超声检查项目:分别在孕20-26周、30-34周各进行1次超声检查。重点筛查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陷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等胎儿六大畸形,发现胎儿异常的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干预。

  3、分娩免费服务:通过财政补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适度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城镇居民住院分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分娩纳入生育保险。

  2017年陕西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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