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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体现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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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954年宪法体现出的原则,希望大家喜欢!

  1954年宪法体现出的原则

  1954年宪法所体现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新(1954年)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正如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原则时指出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2]民主原则即人民民主原则,就是在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社会主义原则是说这一新型法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同时又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人民民主原则,即广大人民的民主。人民民主原则在国家生活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有权监督并依法撤换不称职的人民代表;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政府,政府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③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1954年宪法就确认的人民民主是一种极为广泛的民主、民主的主体不仅包括了工农劳动群众,还包括了“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也不是整个资产阶级,而只是官僚资产阶级,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社会主义原则。主要表现在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表述及“总纲”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大杂居小聚居是指的我国各民族居住的状况。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汉族是人数最多的民族,其余五十五个都是少数民族。从各民族居住地看,各民族分散在各省区市,混合居住,因此叫“大杂居”,但从各省区市看,少数民族聚居在一乡、一县,又是“小聚居”的形式,小聚居的少数民族区域内又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汉族区内也有少数民族聚居。我国民族的大杂居、小聚居分布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交往,团结合作。使各民族之间相互影响、彼此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繁荣。这样的民族椭凝聚力、向心力。只有民族团结,社会才能安定,经济才能发展,国家才能繁荣昌盛。

  1954年宪法对国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制定法律;

  3、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人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12、决定大赦;

  13、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副、各、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3、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