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
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希望大家喜欢!
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
一、什么是平等权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
(一)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8.7 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35 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除此之外,许多单位还变相迫使到了一定年龄的劳动者自动离职或退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一定补偿后就没有劳动关系了,这就是所谓的“买断工龄”。
(四)疾病歧视。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所体现出来的,对患有疾病的应聘者的歧视现象越来越多。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的张先著报考芜湖办公室的一个职位,他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第一位,但在后来的体检中因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被芜湖市人事局取消了录取资格。芜湖市人事局的决定显然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张先著在就业上的平等权。
三、公民平等权受到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宪法平等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第一,宪法平等权中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由于个体之间的自然条件不同,如体力、智力等差别,试图通过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来实现结果的平等是不切实际的。第二,宪法平等权中的“平等”不是绝对均等。我国宪法上的平等实际上是指权利义务的平等,而不是人人均等。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 周岁的行为人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选举法规定的年满18 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二)违宪的司法诉讼程序缺失。法谚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没有一个专职的可以切实行使监督宪法实施权的机关,这导致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可以随便违法的法。现实中出现的种种违宪的情形通常是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来解决的,但结果往往并不令人满意,或者最终不了了之。
(三)宪法中的平等权缺少下位法的连接。由于我国宪法并无基本权利救济的基本通道,因此无法通过下位法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就如一纸空文,被束之高阁。加之我国宪法目前依然不可诉,所以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有关平等权的诉讼案件都列为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了影响,但并未从宪法层面产生影响,因而对宪法平等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宪法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一)立法方面。首先,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利于公民平等权实现的部分进行修改,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完善平等权的法律体系,促进平等权的发展。其次,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宪法平等原则,在法律上确认公民的平等权。此外,还要增加保障公民平等权及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程序规范,为平等权的实现创造条件。最后,应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在法律中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明确法律责任,完善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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