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954年宪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954年宪法的内容
原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全国人大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中国拟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举行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决定草案还提出了65个字的誓词,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这65字誓词为:“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变更内容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为“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自觉接受监督”改为“接受人民监督”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1954年宪法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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