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希望大家喜欢!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了由张君劢起草,王宠惠、吴经熊、雷震修改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分总纲、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4章,175条。它对《五五宪草》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是从法律上否定了国民党的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废除了法律保障主义做法;缩小了国民大会权力,在客观上有利于限制国民党利用大二无用的国民大会垄断国家政权;一定程度限制了总统权力。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国家性质
《中华民国宪法》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并且在序言中解释制定该部宪法的目的在于“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
(二)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
《中华民国宪法》对人民权利义务之规定采取了宪法保障主义原则,其第2章列举了人民所应享有的平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以及生产、生存、工作、诉讼、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和考服公职等权利,人民也须承担服兵役、依法纳税、接受国民教育等义务。但该宪法同时对上述自由权利作出了限制规定,“各项自由权利之行使不得妨碍他人自由,同时应当服从于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
(三)关于政府体制
在中央政制设计上,《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形式上是责任内阁制,而实际上是一种既非总统制又非责任内阁制的政制设计。在该体制中,总统的“核可权”得到加强,但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行政院却并不对他负责。总统虽有高级官吏的提名权,但这些提名的生效却受到立法院和监察院的限制。透过这些细节可以看出,《中华民国宪法》确立的中央政体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总统制,融合了责任内阁制和总统制的特征。同时该部宪法在第4章至第9章还规定中央政府采用五院设计,即中央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并对各自职权作出划分。
(四)关于国家权力机关
在孙中山的建国思想中,国民大会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通过国民大会选举或罢免中央政府、对中央政制进行创制和复决。《中华民国宪法》对国民大会的职权做出规定,“国民大会有选举和罢免正副总统、正副立法院长和监察院长、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权力,同时还享有创制和复决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同时《中华民国宪法》还对国民大会的组成和工作方式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划分
根据1945年政协会议通过的“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宪草修改原则,《中华民国宪法》第10章对“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作了专门列举。其中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的13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由省县执行的20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的12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除以上列举的这些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物有全国一致性者属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属诸各省,如遇争议由立法院解决之。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产生的背景
抗战胜利后,中国人民迎来了民主建国、和平发展的历史契机,宪政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国民党借“民智未开,不能宪政”为由故意推延宪政,维护其共和制度掩盖下的军事独裁骗局在强大的民意潮流和国内政治现实发生的巨大变化下已难以为继,国民党单方面已丧失以党驭国的绝对能力,必须由各党派共同协商决定中国的前途。在这种情况下,1945年,国共两党举行重庆谈判,并于10月10日签定《国共双方代表会谈纪要》,史称《双十协定》。依据《双十协定》安排,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以及社会贤达的代表参加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在这次会议中,面对国民党日益反动的统治,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针对《五五宪草》的缺陷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先后提出了“期成宪草”和“宪草修改原则”,各政治派别都寄望于重制宪法否定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并最终促成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出台。
1946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统治基础极不稳固,各种政治力量纷纷向统治阶层发起挑战要求分割权力。较之抗战前,此时国内政治格局已经开始趋向多元和平衡,各方政治力量都或多或少有了与国民党抗衡的资本,众多的利益集团也显得更加复杂。这其中,代表工农利益和无产阶级的共产党在解放区施行的土改政策及其民主政治的目标都得到了民众的普遍拥护,其领导下锻造于抗战血火的人民军队更成了国民党独裁统治的绝大威胁。同时,代表知识分子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一些中间政治力量也企图通过宪政与国共两党分割权力,其中民主同盟同国民党围绕《五五宪草》的修改进行了激烈斗争。而南京国民政府面临的统治挑战并不仅仅来源于外部,其内部的复杂派系和地方军政势力也希望通过宪政抗衡蒋介石的专横压制,这种内部利益争斗使其统治产生了极大内耗。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在政协会议的小组讨论中,各党派和社会贤达围绕今后中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宪法展开了激烈争论,国民党要求以《五五宪草》为蓝本采取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模式。而民盟、青年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人士则大多倾向于英美式宪法,共产党为了打破国民党垄断政权之局,也倾向于有一个英美式宪法。此时张君劢提出了一个“把立法院变成英国的众议院,行政院形成英国式内阁,总统相当于英国女王,行政院长相当于英国首相”[1]的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宪法之实的方案,此方案得到了与会各方的多数支持,而国民党谈判代表孙科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对这一方案表示赞同,在这一方案基础上结合其他方面意见,最终达成了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确立了近代民主的国会制度,确立了中央政体的责任内阁制,确立了省自治原则并对人民权利义务,各基本国策,宪法修改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民心思“宪”的历史潮流已显得不可违背。自清末宪改以来,中国历经君主立宪、内阁制、总统制多种宪政尝试,尽管这些尝试在旧中国复杂的政治现实下都归于失败,但宪政共和的思想已然广播于民众土壤中,宪政逐渐成为各阶层发展的实际需要。迅速发展的民族资产阶级迫切需要获取政治权力为民族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但国民党谋求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集团私利推行的经济统制严重限制了经济的公平民主和自由竞争;而国民党政权长期独裁导致其本身又陷入极度腐化,政府上下污吏当道,人民权利毫无保障。民众也期盼重制宪法分立权力,消除一党专制导致的贪污腐化和权力滥用。诸如此类的反差使得重制宪法限制国民党独裁成为了各个阶级的利益诉求。因此,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是民心所向的结果,是在强大社会力量推动下被迫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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