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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1871年宪法的特点

俏霞分享

  1871年4月16日通过的帝国宪法,宣告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简述1871年宪法的特点,希望大家喜欢!

  简述1871年宪法的特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德国的议会权力很小,帝国议会甚至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体现了浓厚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因为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包括:

  ①它为德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

  ②帝国元首是“德意志帝国皇帝”。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帅,军官均由皇帝任命。

  ③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帝国国会由选举产生,对政府有任何行政监督权。

  1、积极性:①宪法的颁布巩固了国家统一,将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②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宪法的颁布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2、局限性:①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议会无实权,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②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最终导致德国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③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