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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宪法的实施

俏霞分享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监督宪法的实施.,希望大家喜欢!

  监督宪法的实施

  国家性质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会。

  表现方式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备案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

  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比较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很多人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今天,有必要对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完备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但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有的国家宪法并没有规定宪法监督制度,但却有着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监督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它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是指为使宪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对宪法实施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主体不同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这个机关应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机关。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如美国、日本。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在我国,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会。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纠正。所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就有宪法监督权,而有监督权的机关则不一定有违宪审查权。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会要求行使违宪审查权就很好地体现出了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之间的关系。

  结果不同

  违宪审查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意义,是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或撤销,或者责令其制定机关限期修改,与宪法保持一致,对违宪的人进行罢免或使其承担其它法律责任;宪法监督的结果有的具有法律意义,如违宪审查的结果,有的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施加压力和影响等,以促进宪法更好地实施。

  对象不同

  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包括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方式之一。

  除此之外,二者在审查和监督方式上、启动程序上也有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得到更好的实施。

  本段地位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的源头,而作为立法监督来说,有着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督法的含义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会及其授权机构和组织。同时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