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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车辆报废补贴标准表

俏霞分享

  车辆并不是可以永远的使用的,它是有规定的一定使用期限,当使用期限到了以后,车辆就会被国家强制报废,但是车主提前自主报废是可以有补贴可以领取的,那么北京市的车辆报废补贴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北京市车辆报废补贴标准表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市车辆报废补贴标准表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车辆报废补贴申请流程

  首先要求你回去开一张普通增值税发票,原因是:旧车800一吨,回收企业需要入账。开这张发票是全部手续里比较麻烦的一步,网友用了将近2天的时间开发票。因为一般的单位不会有这种4点税的发票,一般都是17点税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你挂靠单位有这种发票,那就不需要下面的在国税局与挂靠公司财务之间来回奔波,进行申请、批准、购买、开发票等程序。如果没有,那就需要继续走下面三个程序。

  1、领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表格,并填写提交申请。首先自己要去国税局去拿一份申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表格,这件事财务是不可能为你去做的。税务局的办公室是不大好进去的,需要谦卑一些进到里面去拿到表格。然后拿着申请表一路狂奔回挂靠单位,找财务加盖单位公章,让他填写申请。最后填写完毕,继续狂奔回到国税局,请他们批准,几个人的签字一个都不能少,至少需要1天的时间。

  2、买普通增值税发票。申请完毕,继续回单位带上财务发票专用章,发票登记证,开发票的防伪卡。这是必须带的东西,如果单位财务发票防伪卡和登记证带不出去,你需要好好跟单位财务说下。买普通增值税发票,如果你是在县城,镇级的是没有卖这种发票的,你需要到县城去找国税局买。

  3、回单位去找财务开发票。买到发票后,赶回单位去找财务开发票。在开发票这个环节上,任何一步都是不能缺少的,需要你努力克服中间的各种困难。

  拿旧车800一吨的支票,补贴汇到挂靠单位,领车子报废解体回执。

  开完发票交到回收公司,他们会给你一张支票,也就是你旧车800一吨那个钱。你自己是不能够拿的,去开到你挂靠单位的账号上的。然后国家的补贴会在几个月内汇到你车子挂靠单位的账户上。车子报废解体会有一个回执的,下次还需要再跑一趟去。

  到挂靠单位,打点关系,免去25%所得税(4500的损失)。

  把支票交给挂靠单位的财务,然后告诉他另外国家补贴的18000会打到他们的账户。这时候如果你挂靠的单位是有在盈利的企业,他还会要求你缴纳所得税,国家明文规定的25%的所得税,18000的补贴就需要缴纳高达4500元。

  如果你手上的车有报废想拿补贴的打算,而车在10年之内,那最好提前去把车子过户到自己头上,记住这是非常重要的,报废需要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

  车辆报废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车辆报废补贴新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 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 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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