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是什么
包头市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制定了住房补贴实施方案,那方案的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包头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包头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使住宅业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自治区贯彻《通知》的意见(内政发[1998]8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坚持“新房新制度,旧房老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新旧房改政策的衔接,逐步实现住房建设产业化、供应商品化、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建立起适合我市的住房新制度和新的
住房供应体系,推动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使住宅业成为拉动我市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产业,到200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9年起,全市各单位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按照《包头市震后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从1999年开始,各级财政、计划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资金建设福利住房,其住房建设由市经济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统一安排。1999年年底以后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重新分配的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在财政、单位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建设资金有条件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末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副科级干部 8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 9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10 平方米,副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新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时,住房面积标准增加 25 %的公用部分分摊面积。
(四)事业单位知识分子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办法,参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且采取评聘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认定。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可以采用一次性补贴或按月发放的方式。住房补贴必须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消费。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要按照“房改委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内将制度建立起来。有条件的单位应按规定补交以往年度所欠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房改委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在原有建房资金及售房资金划转情况下,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各级财政、
计划、人事、劳动、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四)全面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1999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要达到7%,有条件的单位可高于这一比例。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要达到10%。
四、加快现有公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一)现有公房要继续按照国务院房改《决定》(国发[1994]43号)、自治区贯彻《决定》精神和《包头市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以及各项配套政策,
合理提高租金标准,推动现有公房的出售。
(二)1999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9%,2000年达到10%,有条件的单位可达到15%。在提高租金标准时,要切实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可实行减免政策,具体办法参照《包头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包头市震后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有公有住房都要以成本价出售。根据实际,适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公
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以标准价或低于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照《包头市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实施细则》予以清理规范。
(四)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达标基础上,会同房改部门进一步搞好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建立详细的个人住房档案。
五、逐步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住房建设
(一)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状况,实行三种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
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住房供应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最低收入家庭划分标准,参照《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及《包头市中低收人住房困难户及无房户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要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般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并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优
先保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指导下的成本微利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
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内,小区内经营性配套建设费用不得摊入住房成本。
(四)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结合旧城改造和小区开发、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新建集资住房以成本价或成本微利价出售给集资者。
(五)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经国家、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项目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项目,可享受国家、自治区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减免税费政策。
六、发展住房金融,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有关规定,努力推动城镇住房建设和消费的发展。
(二)各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贷款,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取消规模限制,积极调度信贷资金,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落实到位。
(三)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各商业银行在旗、县、区的分支机构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和期限,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发展住房委托贷款、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拓展按揭贷款业务,允许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四)各商业银行要会同市城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个人住房贷款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贷款计划,并积极调度资金,定期通报资金到位情况。市房改办和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督促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七、切实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
(二)各级房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快建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择优选择物业公司,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新体制。旧住宅小区也要清理整顿,转换机制,尽快按新的物业管理模式运行。
(三)要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及维修管理,建立住宅物业管理及住宅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开发建设单位要将新建住宅小区总投资的3.5%(包括共用部位、设备维修基金2%,物业管理基金1.5%)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建立住房维修基金;
2 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原则上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收入的 20%交包头市城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 不足部分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分期筹集。
筹集、管理、使用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房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出售、出租公房收入,住房补贴资金等均属房改资金。房改部门要将房改资金全部纳入市城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集中用于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要有计划地利用住房资金机构归集的房改资金,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的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小区,为城镇居民提供价格低、质量优良的住房。
九、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市房改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加强对旗、
县、区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房改、建设、计划、财政、金融、土地、税务、物价、审计、监察、工商、教育、人防、电力、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支持,积极配合,推动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房改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城镇居民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房改工作。
(四)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本实施意见由包头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包头住房补贴标准
自1999年6月1日起,各实施单位向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计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额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八条 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核算,分期分批方式发放。
计算公式为:
(一)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22元,年度工龄补贴额为5.54元,职工工龄按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即1995年)的工龄确定。
包头住房补贴面积认定
1、属单位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小于650元/平方米的,现住房建筑面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个人集资额大于650元/平方米小于865元/平方米的,超出650元/平方米部分可折算住房建筑面积,其现住房建筑面积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个人集资额-650)×实际住房建筑面积/865计算。个人集资额大于865元/平方米以上的,视为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为零。
2、属单位和个人部分出资购置房屋的,比照“集资建房”计算面积方法计算。
3、如果现住房为平房,则现住房建筑面积按平房建筑面积的75%折算。
第九条 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老职工,本人提出不再换购住房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核准后,可一次性领取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第十条 对新职工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将其应得的住房补贴额分摊到住房补贴年限内逐月发放,补贴年限按25年,即300月计算,本年度发放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
新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比例随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的调整以及工资、职务的变化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办法由市房改部门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一方为新职工,配偶方为老职工且已分配公有住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已分配公房达到住房面积标准,双方均不计发住房补贴。
(二)如已分配公房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老职工方按上述分年度补贴方式计发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新职工方按月计发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按本办法领取住房补贴后职务变动的,再次换购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一次性计发届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原领取补贴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差的住房补贴。在工作年限内未再换购住房的,职工离退休可领取该部分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职工按本办法领取住房补贴后,不能再按房改政策优惠购买、租用公房,单位不再为其分配、调整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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