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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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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费用的抵扣是指企业在缴纳税款前,通过合理的抵扣,最大程度地减少应纳税额。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

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视同销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发生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许)取得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已明确“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发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购买不动产、货物、工业性劳务,接受服务、受让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执行。

15.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7.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8.签订了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

19.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20.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及有效扣除凭证管理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凭证,票据自身和内容及开具均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特殊支付项目还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

1.工资扣除,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给予扣除,应以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交割单(转让协议)等作为扣除凭证。

2.会议费支出,以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为辅证。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必须取得借入方出具的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产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税前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符合规定的计算依据和比例,其受托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且应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条件,也取得了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还应注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仍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为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

案情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20__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将20__年全年非雇佣的临时工工资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认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该企业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有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时应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__]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提醒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给非雇佣的临时工劳务报酬应向对方索取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凭证,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基本扣除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和申报步骤

纳税申报表报: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即“实际发生额”

2、确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__注意事项__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1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79号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

3、计算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 “账载金额×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__注意事项__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4、计算和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举例

某企业2014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

1、30万元×60% = 18万元

2、3000万元×5‰ =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万元。计算公式:(30万元—15万元)= 15万元。

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虽然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并未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给予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1、正常和必要性

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直接相关性

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有效凭证

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合理金额

能够证明费用金额。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真实性证明

现行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比较宽松的,但是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对于该项规定,企业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自身的管理:

1、自我举证

纳税人应承担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期限

上述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这就暗示着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3、凭证资料

企业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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