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收入如何纳税解析
汽车租赁按租用方式划分为:自驾租车、代驾租车(也称为陪驾租车)。那么汽车租赁行业主要交哪些税呢?想知道更多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学习啦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车辆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缴纳5%的营业税。
营业税
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其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营业税涉及范围广,因而税源充足;且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实行简单的比例税率,税收收入不受纳税人营运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纳税人难于转嫁税负,使计税和征收方法简便直接,极具直接税的特征。
与其他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 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实行普遍征收,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但由于各种经营业务盈利水平不同,因此,在税率设计中,一 般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
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由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因此,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收费用。
立法原则
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论)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就其收入归属考虑)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营业税的征收面比较广,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发 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纳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 逐步增长。因此,营业税在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及其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 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 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而对营业收入较高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部分项目适用20%的高税率,充分体现营业税既保证财政收入,又促进与 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精神,以便较好地发挥税收对第三产业的调节作用。
(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由于对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税率,所以企业取得 的营业额相同,所缴纳的税金也相同。如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企业利润就会增 加;反之,成本费用上升,企业利润就会下降。因此,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税负不提高,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开拓进取;经营管理欠佳的企业,税负也不降低,有利于鞭策落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征税范围
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 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一) "境内"的含义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强调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发生的。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 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出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o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只要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二) "应税行为"的含义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时,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 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按照现行税法,对货物销售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纳税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则容易出现征税范围的交叉或界限不清问题。为此,我们通过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来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说明的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征税原则与确定标准是唯一的,我们在增值税中已经做过介绍,在这里不过是从营业税的角度加以归纳总结。
车辆租赁收税的相关问题及答案
一、汽车租赁公司服务用车如果是由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如何纳税,成本如何扣除?
1、如果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租车或包车服务,则租赁公司需全额确认服务收入,其成本费用为租赁公司向所租用车辆的所有者实际支付的租金,包括向兼职司机支付的劳务费用。
会计成本费用确认:需取得相关支出发生的真实性证明,如租赁服务合同、支付流水、签收依据等。
所得税前扣除:需提供真实合法票据,即提供车辆的单位开具或个人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个人代开发票流程:持身份证及合同等材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申请代开,在起征点以上,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加税费为0.36%,水利基金0.1%、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一般为(收入-扣除费用)*20%。扣除费用4000元以下为800元,以上为收入的20%。部分地区实行核定征收,税率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2、如果汽车租赁公司仅对客户提供租赁信息,收取平台信息服务费,对外承接业务由第三方提供,则成本费用为提供租赁信息相关的运转费用。
二、租车业务、包车业务(含司机)、其他服务(如导游等)如何纳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汽车租赁服务(需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即向客户提供商务用车、旅游用车、机场接送专车等租车服务。该应税服务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其二,为客户提供导游、商务会务、婚庆礼仪等相关服务。这里严格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界定,属于营改增的,按照实际业务性质和身份,确认适用的增值税率和征收率;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仍缴纳营业税;
其三,提供包车(既提供运输车辆,又提供司机)服务。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如果公司既有租车服务,又有包车服务,需分别核算不同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公司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服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
会计科目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下可设四个明细科目:
--汽车租赁收入(核算对外租赁汽车取得的营业收入)
--包车收入(核算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增值税范围其他服务(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相关的服务事项)
--营业税范围服务(提供导游等一般生活性服务)
三、租赁公司同时提供用车供需信息平台服务,如何征税?
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模式
1、平台模式:租赁公司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如滴滴打车),为司机(及运输公司)、乘客(含所在公司)提供撮合信息,资金划给平台公司,只收取平台信息费,其余费用均转付给提供运输的公司和司机。(不考虑其他资质管理需求)。提供汽车运输服务的公司(或司机)对乘客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平台按收取的信息费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发票给汽车运输公司,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直营模式:租赁公司既是平台公司,又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如快车)。这种模式符合国家现行管理规定。该模式如上“提供包车服务”。
四、租车跨区域提供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应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相互之间车辆调用、司机相互借调是否涉税?
总分机构在不同域,如果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所在地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采用连锁经营的),可以相互调用车辆或司机,不存在纳税义务;
如果未经批准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的,则相互之间调用视同相互之间存在租赁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具体见上述相关解释。
六、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七、租用车辆对外提供租车服务途中加油、过路费如何列支和税务处理?
汽车租赁公司对外提供租车服务,其服务车辆非自有(向别的租车公司或个人临时调用),途中加油、过路费视汽车租赁公司与车辆提供者的合同约定。如果租车费包含了油费、过路费等,则费用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如果费用由汽车公司租赁承担的,则应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
八、汽车租赁公司如系长期租用个人的车辆,在租用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可否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维修费、保养费?
因汽车所有者为个人,其车辆维修费用、保养费用应由所有人承担;但如长期租用,可将相关维修保养费用纳入租赁费总额之中,间接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九、车辆是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好,还是以公司名义购买好?
这个问题其实不冲突。个人有需要,财力许可,可以购车;汽车租赁公司业务需要,更需要购置车辆作为经营业务主要设备。两者所有权主体不同、收益人也不同。
但是作为汽车租赁公司,如果以自身名义购车,如系一般纳税人,外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交增值税;车辆折旧费用可以用于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的,在不代开发票的情况下,相关车辆折旧费用不能扣除,增值税也无法抵扣。
如果前期车主已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小车,也可以作价销售给汽车租赁公司。
十、汽车租赁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好?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先计算一下不同服务的实际税负比较:
(一)租车服务。税率为17%。如租车服务不含税销售为S1,公司取得的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票的成本为C1,则税负相同的临界点为:
S1*17%-C1*17%=S*3%,可得出C1/S=14/17=0.8235.
即:当租车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为销售额的0.8235以上时,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包车服务。税率为11%,同样可以得到税负相同时的临界点为:
C1/S2=8/17=0.4706.
即:当包车服务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为销售额的0.4706以上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其他服务。税率为6%,税负临界点如下:
C1/S3=3/17=0.1765
即:当其他服务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高于销售额的0.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注:上图17%斜线为租车税负率,11%为包车服务税负率,6%为其他服务税负率,3%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
(四)假如公司三项业务均有,租车服务收入占50%、包车服务占30%,其他服务占20%,则加权平均的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成本占收入比率为:
0.8235*0.5 0.4706*0.3 0.1765*0.2=0.6824
即:当汽车租赁公司三项业务均存在,且三项收入占比大致为上述结构时,当公司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占公司收入的比率为0.6824以上时,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
如何判断税负更低,需要结合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占比。同时,公司还需要结合自身所处阶段、汽车等动产设备投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另,如果股东同时拥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租赁公司,则处理会相对灵活,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十一、车船税如何缴纳,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车船税目如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商用车客车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有关车船税减免规定如下: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十二、车辆购置税计算方法,其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一)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根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公告2014年第53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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