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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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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 养。

  第五十三条 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信贷管理电子化

  第五十四条 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 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客户资料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 要手段。

  第五十五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各司其责,负责信贷各项数据的登录、数

  据处理和系统维护等。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受理、 调查、发放及收回、客户经营情况等资料登录。各级行信贷管 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审查、权限管理、数据上报和综合系统检 查。数据集中行负责辖内所有上报数据的汇总、整理和上报。 各级行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五十六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信贷前后台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 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维护员、系统综合管理员。系统维护员负责 系统及设备维护,系统综合管理员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 限管理工作。建立系统应用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第五十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的管理。信贷管理系统登录的基本信息和决策意见,是信贷决策、检查、考核的基本依 据。各级行信贷管理人员对登录系统的信息负责。

  第十一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

  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以及农业银行现有制度没有规定 或需突破农业银行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 办制度。特事特办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

  第六十条 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 转授权。

  第六十一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 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贷款主办行制度。发放银 团贷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 信用。

  第六十四条 除人民银行批准之外,不得发放从事有价证 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不得对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业 务发放贷款。

  第六十五条 不得发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贷款。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

  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开办委托贷款需报经总行批准。开办委托贷 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六十八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关系人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 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十九条 建立信贷人员稽核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贷业务,海外分行、境外信贷业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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