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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制度(2)

晓铧分享

  第十九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 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 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 银行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 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 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 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授信实行分级管理。跨国跨省企业集

  团统一授信由总行负责管理;省辖跨地区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 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

  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定 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 信用。

  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二条 贷款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 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5 年以下(含5 年) 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 年以上(不含5 年)的贷 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特殊情况需超过10 年 的,应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 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级信用客户;

  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

  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级信用客户;

  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 零);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业银行只发放连带 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 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 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定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 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 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 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 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 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二十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

  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 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 日止,最长不超过6 个月。

  第二十五条 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

  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农业银行的相关条 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 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七条 担保。包括对外担保和国内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境外机 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 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国内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 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 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 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

  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 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 收取手续费。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 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 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 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 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 经经营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 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向贷审会报 告。

  第三十五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

  款到期日之前向经营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 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 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 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 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或垫款)科目。贷款展期实行经营行行长审批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经营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经营 行行长、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经营行要逐级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 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三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 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理财、结算、信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它多方面服务,巩固、 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四十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 信贷运作档案。

  客户部门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 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 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 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 管理系统。

  信贷运作档案主要包括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 中的有关资料,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 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四十一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 测。

  第四十二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 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 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 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 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 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

  废银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 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四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业银行利益的原则,在授权 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 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 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资产 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和管理。

  第九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按照审贷部门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 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九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 贷工作。持证上岗有效期3 年,总、分行每年组织1 次持证上 岗考试。

  第五十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 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 资系数。等级评定每年1 次。

  第五十一条 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资格认定制度。对拟聘用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在正式聘用前要报请上一级行信贷管 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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