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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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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社会保险法的相关信息。

  社会保险法的解析

  一直试图“绕开”矛

  盾的《社会保险法》又一次被逼到了墙角。《社会保险法》草案将于2010年10月送交全国人大会四审。据知情人士透露,因为某些因素,原定2010年6月上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一再错过6月、8月的审议机会,不过,按照全国人大会立法计划,如果10月上会审议,该法年内有望出台。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各方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怎么提高统筹层次?

  “三审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取得了一定进展,对国务院授权并另行规定的条款数量降到了最低限度,这些地方都是目前最难啃的‘骨头’,也是部门之间博弈最为激烈的结合部。”前述知情人士表示。

  按照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怎么提高统筹层次,是制度建设的关键。”郑秉文表示,“可以说,几乎一切(社保)制度缺陷,都是统筹层次太低派生出来的。”“现在社保基金的钱都分散在地方,两千多个市、县单位在管理,如果放开市场化投资,必乱无疑。所以现在只能管死,存银行或者买国债。”据郑秉文介绍,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累计余额约1.93万亿,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25万亿,平均收益率仅2%左右。统筹层次不提高,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就无法改革。而改革投资体制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保基金收益率,让社保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起码能够跑赢CPI,实现保值增值。

  但是,就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而言,主要障碍在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中,社会统筹账户与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矛盾。“当统筹层次提高的时候,将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利益失衡。”郑秉文表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由于人口往发达地区流动,导致了社保基金的严重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统筹层次越高,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性反而越低。

  郑秉文建议,要想彻底解决提高统筹层次的问题,社保基金有必要像银行一样,试行记账式大账户模式。所谓记账式大账户,就是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目前社会统筹的部分和个人的部分全都划入个人账户,相当于一个银行账户。做到统一账户,交多少,拿多少,加上事先承诺的利率,清清楚楚。“这才是保证我国社保制度能够提高统筹层次的根本办法。”

  谁来征收社保费?

  由谁来征收社保费是《社会保险法》立法多年博弈的另一个焦点。目前由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各征收社保费的一部分,而社保费两个征收主体同时存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保资金在管理、支付等环节都存在问题。《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后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这一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今年4月1日,财政部长谢旭人曾撰文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提出费改税以后,征缴体制的争论又被搁置下来,迂回地变成了一个税费改革问题。”郑秉文说。征税的依据一般是薪酬收入,但广大的农民并没有薪酬待遇,这意味着,刚开始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又将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此外,在目前统账结合制度下即使要改成社保税,也只能对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对于个人的账户,产权属于个人,不可能将其平均化,费改税在个人账户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社保制度还存在很多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郑秉文说。

  据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会2010年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亮点1:养老医保“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

  ,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2: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但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会委员朱永新评价。

  亮点3:社保保费将强化征收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4:监管“盯牢”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审议社保法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委员、代表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该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社会保险法的意义

  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使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3、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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