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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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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化是指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私有化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私有化的简介

  实施主体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实施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转让行为的实施)只能是拟进行私有化的全体投资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共设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实施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投资创办该集体企业的全体投资者集体,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必须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只能由这些具有原始投资者地位的所有权人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的私有化决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为实际上就是当权者利用手中的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进行的抢劫,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前俄罗斯、中国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倒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化运动中,一些打着“市场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旗帜进行的私有化几乎都是由其代理人(党、政府和企业中党权的官员)越权违法实施的抢劫活动,是地地道道的犯罪。

  有效程序

  私有化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符合逻辑、符合理性原则、符合法理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从是否进行私有化的决策开始到怎样进行私有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都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够得到拟进行私有化的企业的全体(至少应是绝大多数)投 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为和私有化结果以及依法恢复企业组织、收回公有企业的原有财产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话来概括就是“剥夺剥夺者”。

  制度变迁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治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党派、协会等)、经济组织、宗族组织(家庭、家族、氏族等)、宗教组织、学术组织等。私有化实际上就是对组织制度进行所有权改造,即将原来相当多的一个公众群体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某类群体或全部群体所有的组织改变为个别或一部分人私人所有的组织。然而,上述组织中利益最集中的组织还是经济组织。因此,一谈到私有化,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原来真正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社员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曾经遍布全国各个乡村和城市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显然,从私有化主要是对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进行的更换这一点来看,我们不难发现,私有化的本质就是利益斗争,即一少部分人通过和平革命的方式获得公有企业组织及其财产。

  产权制度

  组织在所有权制度安排上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主要决定着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重大问题:一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正义?二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效率?此两个问题实际上最终还是一个问题,即人类通过组织的建立怎样才能使整个社会的达到生活质量的最大化?有人认为,人类的生活质量可能与所有制没有关系。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人类生活的几乎每一个方面都与各种社会组织的所有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所有制决定着人类生活质量的最大化,即不同的组织所有权制度安排意味着人们通过该组织实现的生活质量是不同的。因此,寻找一种能够实现人类生活质量最大化的所有权制度安排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竟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正是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特别关注所有制问题的重要原因。在所有制这一关键问题上,中国改革开放的官方思想和主流思想主张“不争论”,同时“不争论”被认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快刀”。但是,“不争论”背后所隐含的潜台词就是不承认所有制问题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前提,同时也是回避或不敢正视所有制问题所隐含的深层矛盾。而“不争论”本身还意味着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经典学术思想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公有制这样一个重大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对公有制本身所能够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公有制的根本性质的否定。在西方主义6者(主要美国主义7者)的行政倡导和主流学术思想的倡导下,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一种没有思想的时髦,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也被认为是“思想僵化”—人类问题在缺乏智慧的时候人们往往只能给对方戴上顶大帽子来显示自己的权威,实际上就是话语霸权上的淫威,后面正是理屈词穷。而从实质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社会西方化浪潮中被主流思想和当权者否定的背后实际上正是一部分当权者与全体人民争夺那些属于人民共同所有的巨额财富。因此,公有经济组织转变为私有经济组织就是组织制度的根本性质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正义本身已经从意识形态到社会实践上被彻底否定了。

  财富转变

  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8,另一类是国家代理所有制9(即通常所说的“国有制” 10),再有一类就是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通常被称归名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这是一种重大误解,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简称为社有制,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权制度。而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是在集权政治制度下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歪曲而形成的两种所有制形式,这两种所有制的实质就是代理,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公民将属于全体公民的组织及其财产委托给国家或集体这两种组织代表全体公民进行组织及其财产的管理。但是,由于委托人赋予代理人的权力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加之政治制度的集权化和委托人分散化形成的代理人权力与责任的非对称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法律空缺和虚置,最终导致了“国有组织”和“国有财产”以及“集体组织”和集体财产的效率损失11。

  无论是属于上述三类所有制形式中的哪一种形式,也否认这些公有企业如何称呼,所有权的性质都是公有制性质,即财产是属于一个国家或区域的全体公民或某一类公民共同所有的。私有化的目的就是针对公共所有的财产本身,私有化者的目的也是为了将公共财产通过各种形式装入自己的钱袋。笔者经过长期的调查发现,在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过程中,绝大部分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和公有制企业组织整体都是直接通过无偿或象征性有偿的再分配的方式转变为私人所有的,真正由民间产业资本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实现私有化的几乎没有(至少我所调查的案例中没有遇到过)。

  俄私有制

  在1990年代以来的全球性的私有化运动中,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影响最为深远。因此,值得在此进一步进行研究的问题就是俄罗斯的私有化运动问题。而在全部俄罗斯私有化问题中,俄罗斯所有制法对“私有化”概念的定义问题可以认为是俄罗斯私有化造成了重重问题的起源。因此,俄罗斯所有制法对私有化概念的界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按照俄罗斯所有制法的定义,私有化就是“把国家所有制或市政所有制的企业、财产综合体、房屋、设施和财政转让,变成公民和法人私有制”。

  希腊私有化

  希腊资产发展基金负责人阿塔纳索普利斯日前表示,为解决引资和就业难题,该国政府决定加速推进私有化进程。

  据悉,通过即将推出的私有化计划有望吸引直接投资260亿欧元,并在2016年以前创造11.5万个就业岗位。其中,通过国际公开招标出售埃利尼克国际机场的股份和高速公路特许权转让等方式,将分别获得100亿欧元和50亿欧元直接投资。根据计划,希腊国有公司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私有化进程将于2014年年底结束。

  私有化的存在问题

  这是一种公民化和法人化公共组织及其财产的定义。但是,这一定义还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值得讨论的错误和问题的。

  实施主体

  该定义并未明确指出法定的私有化主体是谁,这就为非法定的、非所有权人对公有企业和公有资产进行私有化提供了一个法律空子,从而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从俄罗斯私有化实施的结果来看,合法的私有化实施主体(人民)在俄罗斯的整个私有化运动中失去了包括决策权和处置权在内的一切财产权利,而越俎代庖者就是政府官员和公有企业中对企业及其财产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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