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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嘉敏分享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淮南大病医保怎么办理,希望你们喜欢!

  淮南大病医保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其他大病等。

  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情况有哪些?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办理材料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

  3、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

  4、 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

  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

  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

  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

  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

  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办理流程

  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报销比例标准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医保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4.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

  6.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大病医保报销范围以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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