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育保险津贴如何办理
生育保险津贴如何办理,办理时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材料。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州市生育保险津贴如何办理,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广州市生育保险津贴如何办理
一、定点医院的申报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人流、引产的在手术前,须由用人单位办理定员医院申报,领
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一般不予更改。提供资
料如下: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2、《生育服务证》或《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5、《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一份(盖单位公章)。
二、异地分娩的申报
1、提供上述1、2、4项资料;
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
3、异地分娩在本市产检的,提供第一大点的1至5项资料。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出生证》(原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4)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
(5)领取二孩《生育证》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证服务证》(原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此表先到医保中心领取并审核医疗费用后,再到社保中心办理。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应在生育或流产、引产后五个月内,除携带上述所规定的资料外需携带《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及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待遇。
注: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穗劳社医[2001]2号文的有关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后,用人单位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表》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一并划入用人单位帐户。
3、军人家属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申领待遇时,须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部门名称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事项名称 |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适用新办法) |
服务对象 | 企业(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个人申领)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
办理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
办理程序 |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所需材料 | 1、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2、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A、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B、《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除A、B两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C、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3)流产的,需提供B、C两项主要材料。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C一项主要材料。 3、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除A、B、C三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D、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F、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I、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12345 |
手工办理方式 | |
受理部门 |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除外) |
受理地点 | http://gzsi.hrssgz.gov.cn/cn/ypo.php?ylm=573 |
受理时间 | http://gzsi.hrssgz.gov.cn/cn/ypo.php?ylm=573 |
资料转递途径 | 资料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
办理期限 |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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