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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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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低水平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承受的费用为准,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您整理的医保业务操作流程,供你参考。

  医保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节 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及转移操作办法

  一、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出国定居加入外国籍或转移到未开展医疗保险的统筹区外,若有个人账户余额,需对个人帐户资金进行一次性返还。若该参保人员有欠费,则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进行返还;需参保单位补足欠费后,方能进行返还。具体处理如下:

  (一)死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若有个人账户余额,需对帐户资金进行一次性返还和继承处理,由参保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证明其死亡和继承关系的相关材料(死亡证明和户口复印件,若参保人与继承人户口不在一处,还须由单位出具证明),经原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保局参保科,分三种情况进行一次性处理:

  1、返还,合法继承人没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

  2、继承,合法继承人参加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

  3、并入统筹,无合法继承人

  市中心基金科核定后将返还金额划转到区医保局的支出户,区医保局将返还金额划入参保单位帐户,再由参保单位发给合法继承人,并由区医保局参保科打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返还明细单》,交给参保单位,需进行继承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直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将按规定将其个人帐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二)出国定居加入外国籍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加入外国籍,若有个人账户余额,需对帐户资金进行一次性返还处理,由本人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申请表》,并附证明其出国定居加入外国籍的相关材料,经审定后(确定情况是否属实及欠费)进行一次性处理,市中心基金科核定后将返还金额划转到区医保局的支出户,区医保局将返还金额划入参保单位帐户,并由区医保局参保科打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返还明细单》,交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发给本人。

  (三) 转移到未开展医疗保险的统筹区外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移到未开展医疗保险的统筹区外,若有个人账户余额,需对帐户资金进行一次性返还处理,由本人人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申请表》,并附证明其调动和转出的统筹区未开展医疗保险的相关材料,经原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保局参保科,经审定后(确定情况是否属实及欠费)进行一次性处理。市中心基金科核定后将返还金额划转到区医保局的支出户,区医保局将返还金额划入原参保单位帐户,并由区医保局参保科打印《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返还明细单》,交给原参保单位,再由原参保单位发给本人,参保单位发给本人。

  二 个人账户转移

  (一)统筹区外转入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由统筹区外转入,并有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需由参保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医保局参保科办理转移手续。参保科在其转移介绍信上批注:“该人员已作转入,需转移个人账户”,并注明其个人医保号,加盖医保局参保科审核章,然后将该介绍信转交参保单位保存。待转移人员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区医保财政专户后,将保存的转移介绍信交区医保局作暂存金录入。综合科在介绍信上批注:“XX个人账户资金已到”同时传真给市中心信息科,由信息科作暂存金转入帐户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并复印传真报市中心基金科。

  (二)转出统筹区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出统筹区,需转移个人账户资金,需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医保局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出后,打印两份转移介绍信并加盖业务章,一份给参保人到统筹区外用,一份由医保局参保科交市中心信息科下帐,市中心信息科存复印件作为下帐依据,并将原件交市中心基金科。待参保人或单位将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应帐户以书面形式告知市中心信息科后,信息科即作下帐处理,并告知市中心基金科,由基金科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金额转移到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应帐户。

  若该参保人员有欠费,则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进行转移;需参保单位补足欠费后,方能进行转移。

  三、此项工作每月申报一次,与日常参保业务办理时间要求相同。

  附:《个人帐户清算申请表》

  四、系统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账户管理”模块下“账户返还”中的“账户一次性返还”操作。输入个人医保号,“账户处理方式”一栏选择返还方式,确定后进入返还界面,填写医保账户余额领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及与参保人的关系,再点击确定即可。

  第二节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操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4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09〕191号)。

  二、办理程序:

  (一)将医保关系从外省市转入重庆市级统筹区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二)将医保关系从重庆市级统筹区转出外省市的参保人员,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三)将医保关系从重庆市未纳入医保市级统筹的区县转入重庆市级统筹区的参保人员,需填写《重庆市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接续卡》(见附表1)。

  系统的具体操作步骤:在“人员管理”模块下的“接续卡年限”中操作。输入个人医保号,确定后即可维护接续卡年限。“开始时间”输入在该统筹区第一次参保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输入在该统筹区最后一次参保结束时间;“费款科目”和“统筹区”按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年限”一栏输入在该统筹区内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注意需按月计算。

  第三节 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

  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操作流程

  一、本操作目前尚无明确政策支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1〕120号)第十七条(二)规定: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二、本操作实行的背景:

  因目前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无法代缴医保费,而部分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在本单位领取退休金,与单位彻底失去联系,单位无法收取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部分。

  三、办理流程:

  本操作只针对极少数迫切需要代扣代缴的单位,各医保经办机构也只对这些单位做解释工作,在单位提供了全体参保退休人员签字同意实行大额医疗费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的表决书后,可签订《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协议书》(见附表2),然后完成系统操作即可。

  四、系统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缴费申报”模块下的“帐户划拨大额单位维护”中操作,输入单位医保号后,在“启用标志”一栏选“有效”。若以后需停止代扣代缴,将“启用标志”选“无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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