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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生育假期有哪些新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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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休假相关规定

  1、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 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 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5、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两年以内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人 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科室情况,可奖励计生假7天;男职工的妻子生育第一胎,可享受15天陪产假。

  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 必须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2年,生育妇女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到25周岁以上。

  延长生育假的条件

  相关报道:中国修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修正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修正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指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正案修正案将上述条款的规定修改为: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修正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修正案还从几方面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

  一是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

  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二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

  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三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

  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修正案并列明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修正案,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实施代孕等行为将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可以延长生育假的人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当然,关于到底延长多久,计划生育法没有细化说明,有待于地方人大立法修订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因地制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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