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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法对医疗期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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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劳动法对医疗期工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劳动法关于医疗期工资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我们可以将医疗期工资区分来看: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特点、承受能力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工医疗期间工资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

  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

  如果患病员工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工资。

  第三,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对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医疗期的计算

  案:王小姐在某外资公司工作已经有3年多,期间断断续续累计请了110天病假,请问王小姐是否已经过医疗期?

  解:就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特殊延长情形下文另述。

  可总结公式为:

  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之后为n+2,最长不超过24个月,特殊情形延长除外。n系指本单位工作的整年数。

  如,在本单位工作7个月,属于第一年,则医疗期为3个月;

  再如,在本单位工作5年3个月,整年数为5,则为5+2,医疗期为7个月;

  答:本案例中,王小姐在该公司工作3年多,整年数为3,则医疗期为3+2=5个月。王小姐医疗期天数应为5*20.83=104天,王小姐累计请病假110天,实际已经过医疗期。

  注意,医疗期天数计算时应按20.83天/月,而非21.75,前者是员工的工作日(扣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者为计薪日(包括法定节假日,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员工因病休息的,不应计入医疗期。

  还有一种极其特殊情形,如刘某在公司工作3年9个月,医疗期应为3+2=5个月,但病假累计到第4个月时,刘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期限即满4年,医疗期变成了4+2=6个月。所以,在计算员工医疗期时应注意夸整年数的情形。

  医疗期享受的待遇

  (一)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等。

  (二)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等。

  (三)以超过停工医疗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合同未到期的,还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等。

  (四)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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