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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商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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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总商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四

  为加强我会的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财政部及上杭县财政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银行存款利息及会费投资收益;

  5、其它合法收入。

  二、经费开支

  1、本会业务活动费;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

  3、办公设施和办公费用;

  4、其他正当开支。

  三、审批权限

  1、单笔开支金额1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2、开支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3、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四、财务管理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本会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员、出纳员,两者不得互相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3、本会的固定资产、财务收支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经委员会、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发布;

  4、本会每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5、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待遇参照有关规定,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后执行。

  6、本会的资金、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商会管理规章制度篇五

  为规范商会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商会健康稳步发展,经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为保证商会工作健康、高效、有序地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商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会员,解除其会员身份,同时解除其在商会各级组织中的一切职务: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参加非法组织,拒不悔改的;

  3、因企业信誉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东北籍人声誉的;

  4、拉山头、结帮派,对商会团结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用造谣、污蔑等手段败坏商会声誉的;

  6、侵占、挪用商会财产资金的;

  7、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二、商会各级组织成员,要热忱参与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组成人员,解除其一切商会职务:

  1、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

  2、拒不执行商会各级组织决定的;

  3、不接受商会工作任务的;

  4、在商会各级组织会议后,散布与会议精神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三、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热爱商会,严格遵守商会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商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1、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2、因失职给商会造成较大政治、经济损失的;

  3、因不遵守纪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给商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贪污、挪用商会资金或侵占商会财务的;

  5、不服从领导指挥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7、泄露商会机密的;

  8、以商会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9、对商会团结起消极作用的;

  10、其它对商会建设有不利影响的。

  四、商会实行会长值班制度,每月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流值班。其职责是,指导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商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每月5日交班会长和接班会长到商会办公室进行交接班。

  县总商会规章制度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上杭县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以上杭籍公民在县内外从事生产营销活动和来杭投资兴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功、卓有成效地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为会员服务,为繁荣上杭经济服务,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杭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39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上杭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作贡献;

  (二)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向县委县政府及各级党政部门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搭建会员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的政治平台。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本会会员所属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活动,推动会员所属企业的沟通交流和团结协作,抱团发展。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约能源资源,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表彰。

  (六)接受政府的委托,组织会员所属企业承办和参加各种经贸交流活动,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凡上杭籍县内外及来杭投资兴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热心本会工作,奉献本会事业;

  (三)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会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倒闭、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一年内不缴纳本届会费或从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方式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商会规章制度百科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全权代理职权,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有较高威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届换届前一个月,会费缴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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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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