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遗失物索要高额报酬属违法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你对敲诈勒索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捡到遗失物索要高额报酬属敲诈勒索行为
事件经过
胡女士是周口人,现在湖北省武汉市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半个月前,胡女士在公司附近的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文件袋丢失。文件袋里面装有企划书、客户签约合同、客户资料等重要文件,涉及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
着急的她赶回面馆时,发现文件袋已经不见了。她当即询问面馆老板和服务员,他们均称没有注意。无奈的胡女士开始在附近张贴寻物启事,并承诺重金酬谢。第三天,终于有人打电话来称捡到了文件袋,并发过来一个照片。胡女士确认就是自己丢失的物品,当即表示愿意支付500元作为报酬,但对方却明确提出要2000元报酬。胡女士认为报酬金额明显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拒绝支付。
可对方就是不松口,并威胁说不给钱东西就不给了。胡女士很是无语,但迫于压力,还是承诺会如约给钱。但她心里一直疑惑,这算敲诈勒索吗?这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捡到遗失物索要高额报酬属违法行为
法律解读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
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在此次事件中,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可以参照湖北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若2000元符合了湖北省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胡女士可报警要求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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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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