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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持有卡被抢可选择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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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示催告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票持有卡被抢可选择公示催告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万X,男,47岁。

  1993年10月24日下午,申请人万X由成都市城北体育馆返家,途经刀具厂农贸市场时,一歹徒从左后方扑上前,用利器割断申请人背在左肩上的布包带,将布包抢走。申请人虽奋力追赶,但未将其抓获。随即,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申请人万X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被抢布包中装有户名为李X的四川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卡1000股,系自己在1993年9月29日在成都市城北体育公园(自发的股票交易市场)所购。现因被抢,故申请公示催告。


股票持有卡被抢可选择公示催告

  案情分析

  1.关于股票持有卡丧失,能否公示催告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公示催告以取得司法救济的,应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股票。

  2.本案申请人要求公示催告的是股票持有卡,那么,股票持有卡丧失后,能否提起公示催告?股票持有卡是我国股份制试行过程中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特有凭证形式,是根据国务院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保管股票后向股东出示的持有股票的凭证。

  与股票相比,股票持有卡除形式不同以外,其余在发行、代表权益、转让方式上均与股票相同,丧失股票持有卡也与丧失股票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对持有人来讲,持有或丧失股票持有卡和持有或丧失股票完全相同。根据股票持有卡的上述内涵和特征,凡因股票持有卡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视为记名股票予以受理。

  2.关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记名股票被抢劫后,能否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按民诉法和公司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据此,很多理论文章都把被盗、遗失和灭失作为票据和股票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法定事由,认为非此三种事由导致票据和股票丧失的,均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然而,现行法律只采用列举式确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执法中只限于法律字面的理解,是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的,从理论上来讲,也显得不周密。从立法精神和公示催告的原理来看,应将可适用公示催告的事由定义为:被盗、遗失或灭失等非因持有人自己的意志丧失对票据和股票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如灭失)和相对丧失(如被盗、被遗失等)两种情况。国际上有关立法对票据丧失的法定事由通常也是这种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结合,或者完全采用概括式。

  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提“毁灭、偷窃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

  《英国汇票和本票法》和《台湾票据法》均提“丧失票据”;

  《日本支票法》提“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

  据此分析,票据和股票被抢劫,对合法持有人来说,首先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也意味着持有人相对丧失了对票据和股票的占有,票款有被他人冒领的可能;再次还因为抢劫人虽然是特定的,但对持有人来说实际上是不明确的,况且票据被抢后还可能被非法转让,因而也符合公示催告关于被催告人不特定的要求。

  可见,票据、股票被抢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被盗、遗失完全相同,可以适用公示催告。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万X的公示催告申请。

  3.关于通过非规范化交易取得的股票丧失后的公示催告问题。

  4.由于股份制在我国处于试行阶段,股票交易尚未完全规范,有的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而是自发地在股票黑市上进行交易。对于通过不规范交易取得的股票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要研究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可否申请公示催告,二是谁是合格申请人。

  我们认为,如果非规范交易的股票属于记名股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为记名股票本身属于可以公示催告的范围,非规范交易只涉及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并不改变记名股票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它的丧失同样可能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和引起股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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