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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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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这是法律上的知识,不过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的呢!小编在此整理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知识,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由与安全论。该观点认为:

  (1)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

  (2)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

  (3)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

  (4)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保持适当的张力。

  2、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

  该观点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3、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论。

  该观点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抽象意义上的目的观。要实现这一目的,还须建立具体意义上的目的观,即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这样可以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得以具体化。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是基本统一的,如果发生冲突,应当选择法律程序。

  (二)刑事诉讼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独立价值)两个方面。

  3、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要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平等、推进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

  4、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有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人权、效率说等。

  5、刑事诉讼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律价值目标的多样性。刑事诉讼是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诉讼效率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要求和手段。

  6、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刑事诉讼结构

  1、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或构造,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化,反映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图形或组合方式。

  2、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进一步展开或实现方式与途径。

  3、刑事诉讼结构包括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

  4、纵向结构是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可以反映侦查的基础性。强调纵向结构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缺点是未突出审判中心和辩护作用。

  5、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权力(权利)互动的基本格局,即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关系。刑事诉讼横向结构是狭义上的刑事诉讼结构。其特色为:

  (1)犯罪的严重性产生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双重原告”构成;

  (2)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事司法庭前程序的两级延伸。

  一级延伸是指,为了避免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外进行诉讼准备的不均衡,司法程序结构应作庭外的等距离延伸的设计;二级延伸是指为了避免把案件立即提交法庭以至于难以甚至不可能完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从而应当增加揭露犯罪的时间和程序。

  刑事诉讼的职能

  1、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与产生的功能。

  2、三职能说是指刑事诉讼职能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四职能说是指控诉、辩护、审判、诉讼监督四种职能;五职能说是指控诉、辩护、审判、诉讼监督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七职能说是指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诉讼监督和协助司法职能。

  3、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强调三种职能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与被告人的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辩护权。

  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处理有两种类型:对于需要侦查的案件,叫做公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对于不需要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叫做自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方面的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社会生活中出现纠纷或者事件后,只有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才能进入刑事诉讼轨道,才能进行后面的侦查或者审判。

  (2)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及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公诉案件而言,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以后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打下基础;通过侦查,如果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己经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

  “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辨认等诉

  讼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还包括必要时采用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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