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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点之抗辩、支配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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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权利中的抗辩权、支配权与请求权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之抗辩、支配与请求权

  司法民法考点一

  抗辩权

  A.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B.抗辩权的特征

  a、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

  b、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效果仅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

  c、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只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后,抗辩权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


司法民法考点之抗辩、支配与请求权

  C.抗辩权的类型

  a、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主要有四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b、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

  D.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

  在民法上,“抗辩”又可称之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请求人并不享有有效的请求权,相对人据此对其主张予以否认。“抗辩”包括:

  a、权利障碍的抗辩。例如,债权未发生的抗辩、被请求人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因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等。

  b、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抗辩。

  司法民法考点二

  支配权

  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不过,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

  a、客体特定。

  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c、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司法民法考点三

  请求权

  A.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B.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

  b、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c、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d、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C.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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