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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包含了什么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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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案件中包含的法律提示

  一、协议离婚。

  婚姻是法律保护下的身份契约,因此结婚自由,必然离婚自由。因此,协议离婚为法律所允许。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处分等问题所作的约定,此约定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的确认和离婚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其次,离婚协议必须在协议离婚时向婚姻登记部门出示,经婚姻登记部门确认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作出了安排,才可以做为离婚登记的材料。

  其三,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需要双方自愿。同时,对于协议中没有提到的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对于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的,对方在离婚后发现可以要求多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属于个人的债务,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利要求离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案件中包含了什么法律提示

  其四,关于子女抚养。不论是否离婚,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夫妻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直接的监护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孩子的监护人,有探望的权利和抚养教育的义务,探望权应当在协议中一并写明、写清楚,以便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探望权。

  另一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方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或者有犯罪行为,经过一方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权或者中止对子女不利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当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并不否定抚养的义务仍然要尽责。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相应情况的模糊性,导致离婚协议的内容往往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相违背。因此,即使协议离婚,建议咨询律师或者找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以尽可能的减少离婚后可能存在的隐患。理清婚姻期间的问题,对于离婚后双方各自自由、不受对方干涉的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达成离婚协议的目的,不惜放弃财产和其他应得的权利。有的人约定将自己应有的财产部分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由对方控制。上述办法都是不智之举。因为,财产是你应得的权利,你放弃权利可能严重影响你今后生活的质量。

  一旦签字放弃,离婚后,你再也没有机会获得应得的财产。并且,你是否放弃财产,和能否离婚没有必然的联系。协议不成可以起诉离婚,为什么要放弃财产权利呢?把财产留给孩子当抚养费?你想一想,离婚后,财产和孩子都由对方掌握的话,你无法控制,你能保证你的财产部分用于孩子吗?倒不如分割应得的财产,将你对孩子的一份心情自己表达给孩子,这才是智者的选择。并且,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单独抚养孩子能力不足时,孩子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出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如果对方将你留下的财产挥霍,你仍然不能摆脱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所以,一定要自己控制自己的财产才是上策。

  二、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是协议离婚不成时,可以选择的也是唯一的方法。

  打官司并不可耻,反而是主动维护人身自由的、具有法律意识的行为。

  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去谴责要求离婚的人。

  诉讼离婚的目的是通过起诉、应诉和审判,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举证和质证、庭审的陈述和辩论决定是否判决当事人离婚。因此,在诉讼离婚中有需要注意的几个地方。

  首先,起诉的请求、事实、理由必须清楚、准确。法院不会对含糊不清的诉请作出判决。因为民事司法的特点是不诉不理,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处分当事人没有明确请求处分的民事权利。所有的判决必须是根据原告(或反诉原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因此,诉讼请求的准确、清楚、全面就先得尤为重要。如果你遗漏了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必然导致离婚或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债务、子女以及其他权利没有得到处理。导致将来发生争执,“离婚”不“离人”,纠缠不清,烦恼不断。

  其次,关于事实和证据。

  诉讼中的事实指的是经过开庭审理确认的事实。而不是你所经历过的所有的事实。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虽然不尽如此但也不无道理。法官不可能对你们双方以前生活的情况了如指掌,他的判断只能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的取舍和辩论,甚至开庭审判时的表情是愤怒、羞愧亦或是沉默来作出判断。因此,准备充足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恰当的表明观点,理智的做出取舍,争取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一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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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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