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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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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是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以及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自书遗嘱范文模板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股票××,分别为××、××、××,各××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

  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

  7、……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2、……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父母××、××继承。

  2、汽车由儿子××继承。

  3、股票由妻子××继承。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继承。

  5、存款归还我对××的债务后,由女儿××继承。

  6、骨灰由女儿××负责保管。

  7、……

  遗嘱由××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打印出来的遗嘱,如果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遗嘱的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遗嘱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准备材料: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

  如果材料齐全,公证处会很快安排公证员办理,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顺利的话,1-2个小时就可以搞定。

  收费标准:

  遗嘱公证一般收费300-500元。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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