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监督的实施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监督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一)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分为广义与狭义的宪法监督含义。
所谓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有关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的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从宪法监督的对象看,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公民的组织如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等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是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偏重于对国家立法活动以及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一)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宪法自诞生以来,极大的推进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虽然立宪的价值和功能已获得广泛的认可,但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保证宪法得到准确、有效地实施,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
从宪法监督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方面来说明宪法监督的必要性。宪法监督在理论方面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关系到对宪法总体知识和规律性的科学认识;其次构成国家宏观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理论基础;再次,还具有批判和借鉴的意义。实践方面的意义在于它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条件,是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并且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单一宪法监督制
在学术界对宪法监督制度讨论的初期,曾有一种较有代表性的主张,即把现行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其法律地位、性质和原有职权不变,只是增设宪法监督职能,并可以受理公民的违宪控诉,有权作出合宪或违宪的裁定,它可以建立一个工作班子,专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宪法监督工作。还有一种类似的方案,是把法律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其工作机构 .学者们目前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其一,是把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会关于宪法监督的那部分职权分离出来独立行使,还是不改变宪法和法律的现行规定,只增设一个专门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其二,是否有必要突破现行体制;
其三,宪法监督的范围是继续维持现状还是应该加以扩充,对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改革方案:
(1)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又有几种不同的方案:
第一种方案:在不改变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的基础上,在全国人大增加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叙述方便,以下统称为宪法监督委员会)持这一主张的学者认为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主要理由和优点是:第一,设立这样的机构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体制;
第二,现行宪法已对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了明确规定,增设一个新的专门委员会,不会涉及宪法的修改;
第三,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常没性的机构,有利于实现宪法监督的专门化和经常性;第四,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我监督等于没有监督”的问题。
这些学者大都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进行重大改造的时代要求和历史条件,只能在现存的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内运行,以加强和完善这一制度,但其它方案的长处也应充分认识,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采用之。这样做既不分散最高国家权力,又可实现经常化的宪法和法律监督,而且也最具现实可行性。
(2)设立专门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
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是世界宪法监督发展的趋势,这种专门机构与上述宪法委员会不同,它不仅是个辅助机构,而且具有独立的职权。中国也有很多学者主张应借鉴这一模式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学者们的具体设想却并不一致,以下为方案:突破现行体制,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此方案下又有不同的制度设计。
有学者认为:它应该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全国人大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性质仍是法院,但却独立于法院系统,其基本职能是系统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侵权而引起的宪法诉案件,裁决宪法争议。 也有学者认为宪法法院分设最高宪法法院和省级宪法法院两级,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之负责,独立行使司宪审查权,该权内部包括事前审查、事后审查、接受宪法争议、受理宪法诉讼,启动上包括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宪法解释权仍归全国人大会,最高法院没有此权。监督程序应法定化,监督对象明确化,监督结果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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