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点之中国宪法的发展轨迹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一)
司法考点之一
宪法发展的趋势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历史表明,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呈献出特定的发展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总的趋势是朝着民主化方向发展。具体表现为:
①公民权利的扩大包括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数量增加,关于公民自由权利限制的改变,关于公民权利内容的扩大。
②人权问题的普遍化、国际化,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战后人权问题成为各国宪法的中心问题之一,人权保障的范围也逐步扩大。
③分权与制衡机制的变化,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行政事务的日益繁重,政府在国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从而导致国家行政权的不断扩大和议会权力的下降,三权之间失去了固有的平衡。
④宪法与国际法的结合。进入20世纪以后,人类社会的范围日益扩大,国际间的合作交流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出现了同国际法接轨的内容。
⑤宪法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备。
司法考点之二
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辛亥革命结束后不久,中国进入了军阀统治时期。此间出现的宪法文件有四部:分别是《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因宪法起草活动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而得名),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草案,共分11章113条。它的具体内容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国会与袁世凯的权力争夺。例如,在对总统制与内阁制的选择上,袁世凯唆使其爪牙实行总统制。例如,在对总统制与内阁制的选择上,袁世凯唆使其爪牙实行总统制。
例如,在对总统制与内阁制的选择上,袁世凯唆使其爪牙实行总统制。例如,在对总统制与内阁制的选择上,袁世凯唆使其爪牙主张实行总统制,国会以国民党为多数党,则坚持实行内阁制。最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一致否决了总统制,确立采用内阁制。对此袁世凯大为恼火。1914年1月14日他正式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便成了死胎。
2、《中华民国论法》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凯正式抛出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其基本特点是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和国会对总统行使权力的大部分限制,使总统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权于一身,成为国家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但袁世凯的野心并为因此而满足,1915年12月12日他当上了中华帝国的皇帝,使辛亥革命仅存的硕果也付之东流。
1916年在全国一片讨袁声中,袁世凯的中华帝国覆灭了,对于《约法》,有学者认为“袁记约法”的出笼,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了舆论准备。 有学者认为《约法》确认了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为袁世凯以后登基称帝奠定了基础。它虽然也规定人民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又规定将其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使之成为空文。 有学者认为约法的颁布标志着袁世凯独裁统治的建立,作为人民权利宣言书的宪法沦为袁世凯的专制工具,这部宪法从内容到实质文里行间都流露着封建反动气息。
3.贿选宪法:贿选宪法是指袁世凯死后,中国进入军阀混战时期,直系头目萝锟以“恢复法统”为护身符,用军队包围国会,以每票五千元大洋收买“猪仔议费”,既“选”出曹锟为总统,又匆忙赶制一部宪法,这部宪法除前言外共13章141条,特点是在资产阶级民主的伪装下实行军阀的独载统治。一方面规定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国家,并罗列出许多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另一方面又给予总统很大的权力特别是规定大总统得停止会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将国会的活动置于总统操纵之下。
该宪法的另一特别是设立《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中国宪法史上首次对中央与地方的职权作了比较明确的划分,规定了地方政府的权力。对于该部宪法学者们做出了不同评价,有学者认为,《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这部宪法在形式上标榜,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宪法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所谓公民的权利也不过是一种摆记而已。 有学者认为,这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是一部形式上以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作招牌,实际上确认反动军阀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曹锟倒台后,段祺瑞当上了“中华民国临时总执政”。他一上台就声明,法统已坏,无可因袭,随后下令撤销曹锟的“贿选宪法”,并宣告《临时约法》失效。1925年8月3日成立“国宪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案法。经过4个月的起草活动,炮制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2月11日三读通过。由于段祺瑞政府在拥有“决议宪法权”的国民代表大会议召开之前便垮台了,故这部宪法草案也就胎死腹中。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北伐战争的胜利宣告了北洋军阀几幕制宪丑剧的终结。蒋介石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实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反动统治,但却打起三民主义的旗帜,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12日,国民党一手操办的“国民议会”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共8章计89条。第1章为《总纲》;第2章为《人民之权利》;第3章为《训政纲要》;第4章为《国计民生》;第5章为《国民教育》;第6章为《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7章为《政府组织》包括《中央制度》与《地方制度》;第8章为《附则》。该约法是利用孙中山军政、训政、宪政之时期学说,以蒋介石“以党治国”的方针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是:
①确认国民党一党独裁与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②对于节制资本与平均地权的经济政策,既无原则又无条文,只是确认官僚买办的垄断经济权。
2、五五宪草:1931年全国掀起了抗日高潮,全国人民一致要求国民结束训政,还政于民。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为了缓和国内矛盾,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全文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对其内容,学者们一般归纳为:
①赋予总统无上的权力,如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战、媾和、缔约、戒严、赦免、任免官员以及对国家紧急事变的处置权”;
②确认并保障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垄断集团的利益,如规定土地、矿物属于国有与公营;
③规定人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又做出法律上的种种限制。
3、《中华民国宪法》:抗战胜利后,经过中国共产党的倡议和努力,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政协关于宪草问题的决议”,确定了实行“国会制”、“内阁制”及“省自治”,保障人民权利自由及少数民族自治权等原则,但国民党撕毁和谈协议,向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非法召开了“国民大会”,并于40天后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有14章175条,基本上是把“五五宪草”移植过来,加以改头换面。它在中央政权组织形式上,名为实行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则为总统独裁制,总统拥有凌驾于一切机关之上的大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各为省县地方自治,实则中央集权,唯蒋介石之命是从;名义上人民享有较广泛的权利自由,但实际上要受到很多限制;它在保护的幌子下将国家资源财富确认为官僚资本所有;它还对五权分立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及国防、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边疆地区等基本国策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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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毛泽东在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附图:毛泽东在杭州起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到达杭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他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在杭州的3个多月时间里,宪法起草小组从起草宪法草案到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一共完成了4稿,并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对于宪法草案的内容,毛泽东在《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进行了总结:一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二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三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四是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是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字数连序言不足1万字。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在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一致同意将它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标志着宪法起草工作胜利结束。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
第二部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