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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免税政策出台

嘉敏分享

  近年来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彰显出国家扶持力度之大,决心之强。关于免税的政策有哪些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家免税政策出台,希望你们喜欢!

  2017国家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

  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初看此项规定,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延续,但细读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的上述规定,却可发现,该项规定是把原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给予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2016年5月1日起,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应注意税制转换交替期的特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5月份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其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兼营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将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后来判别,而是分别予以判别;其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的销售额既不与营业税营业额合并,也不与同期的原增值税项目合并计算。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其中一类业务的月销售额等于3万元时,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销售额标准提升到了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

  例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2016年4月份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额)7万元,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3万元;在5、6月份合计取得营改增后的服务销售额6万元,取得销售货物和修理劳务的销售额5万元。

  解析:甲公司4月至6月这个季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4万元(3+6+5=14万),如果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只能就4月份取得的营业额7万元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该季度取得的销售额14万元已经超过免征增值税的标准(9万元),从而不能免征增值税。5、6月份合计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1万元(6+5=11万), 也超过了免征增值税的标准(9万元),也不能免征增值税。

  而按照本次“23号公告”的规定,甲公司应在5月份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免征)营业税。而在7月份申报时,因其5、6月份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为6万;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5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6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例2: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2016年4月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营业额)3万元;5、6月份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5万元,取得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销售额7万元。

  解析:乙公司在7月份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其5、6月份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为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5、6月份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为7万,虽说没有超过9万元的季度免税标准上限,但超过了6万元,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热点解答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范围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范围纳税人可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范围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4.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范围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包括小范围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fa票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后,如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需要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入免征的税额。同时,在文件实行后,纳税人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fa票,当期未退还的,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a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当期已退还的,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5.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填写零?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6.小范围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fa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fa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fa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fa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7.小范围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点击“确定”后,不需要输入减征额。

  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10.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是按照差额扣除前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范围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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