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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最新中医药政策正式实施

嘉敏分享

  国家不断推出中医新政策,望中医崛起。有关中医药的新政策有哪些知道关注的地方。中医药法的政策出台后,将会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家最新中医药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医药的新政策发布

  1月24日,网上药店审批全面放开,医药电商春天真的来了!

  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B证、C证的审批竟然被取消了,这可是在2017年春节前夕意外的收获。

  消息传出后,连日来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朋友圈被这则新闻持续刷屏,欢呼声音最响的群体是医药电商从业者,普遍认为政策在关照医药电商的商业模式,审批改备案,简政放权,利好零售连锁企业。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持冷静态度,认为这次只是国家简政放权大政策下的一个体现,在相应的配套细则出台之前,不值得过分乐观。

  1月25日,药品领域全链条重大改革政策即将发布

  1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贺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介绍《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医药局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也出席了会议并回答相关提问。

  据介绍,《若干意见》指出,在生产环节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一是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二是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三是有序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新药研发。四是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落后企业退出。六是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有效供应。

  《若干意见》要求,在流通环节重点整顿流通秩序,改革完善流通体制。一是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健全城乡药品流通网络。二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三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四是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五是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六是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七是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若干意见》强调,在使用环节要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使药品回归治病本源。一是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强化药物使用监管,促进合理用药。二是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是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四是积极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1月26日,2016全国零售药店市场规模3377亿,增速9.2%

  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我国2016年经济数据:201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74.4万亿元,比2015年增长6.7%。与此同时,作为国内专业的医药数据研究机构,中康CMH及中康研究院一如既往适时而高效地权威发布我国2016年药品零售行业重磅数据,第一时间为拥有44万终端门店网络、300万直接面对健康需求一线从业人员的药品零售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决策支持。

  1月27日,我国已正式启动药师法立法工作

  1月27日,央视朝闻天下播报《药师法》全国人大和国家卫计委正在准备立法过程中。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人大已将药师法列入立法计划,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研究,进行前期调研准备,将按照有关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快推动药师法立法进程。

  2月4日,中医药事业正在迎来新机遇,步入新发展时期

  近日,我国首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下称《中医药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中医药法》的出台,给中医药行业在资格准入和管理规范方面进一步开了口子,使得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更加有法可依,中医药事业正在迎来新机遇并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中医药法》的落地,被解读为促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法律援助和支撑。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2009年《中共中央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5年12月,国务院将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12月,全国人大会进行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中医药法》。

  众所周知,中医药被誉为“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随着近些年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医学模式的不断创新,中医药在国内卫生和健康工作中逐渐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观念的转变还是需求的增多,对中医药的发展只是助力,而《中医药法》的最终施行,使得从事中医药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中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国务院医改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此前已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将印发执行。

  医疗最新政策

  该《通知》要求,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7月31日之前,所有地市要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30日之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通知》提出,要巩固完善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到今年年底,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区域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通知》强调,继续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到2017年底,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下降,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

  《通知》要求,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支持示范地区加大改革力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创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引向深入。

  中医药法正式实施

  中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民间中医执业得“松绑”

  《中医药法》提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王国强表示,《中医药法》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持我国作为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发展中的领先地位。

  一直以来,民间祖传、师承的不少中医从业人员因为学历、专业等问题,难以取得中医医师执业资格。

  《中医药法》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王国强表示,民间中医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同时考虑到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王国强表示,为了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中医药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规定:一是国务院中医药局将会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注重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以限制诊疗范围的措施来降低医疗安全风险;三是对加强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加强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外,在中药保护等管理制度方面也有所创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比如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黄薇表示,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此外,还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黄薇表示,《中医药法》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黄薇表示,中医药是中华文化、医学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对世界的独特贡献。制定《中医药法》的影响力不仅是国内的,也是世界的,是为解决世界医改问题提供的中国方案。《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适应“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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