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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转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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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转业是指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有关军转安置的政策有哪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军转安置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军转安置政策

  一自主择业和退休。

  什么是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是转业的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就是由地方政府协助就业、同时发给退役金。退休干部,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军龄满30年或年龄满50周岁退下来的干部,发放退休费。

  他们的区别主要就是在待遇方面的差别。先说自主择业,今年新规定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79%、78%的标准执行,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

  再说说退休,退休费里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在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个:

  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

  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而退休干部没有。

  3、自主择业可以选择创业开公司,而退休干部是不能够成为法人代表的。

  二是平时任职最高年龄。

  在转业政策中,所有涉及到的年龄都是指的周岁,截止的日期基本都是转业年份的3月31日。比如,营级或是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0岁,就是指到2016年3月31日前满40岁,也就是说是1976年3月31日前出生的都已达到营级或是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最高年龄。因为裁军30万的原因,今年关于出生日期的截止日期也有个例外,根据上级最新的通知精神,涉及到师(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转业年龄,年龄不超过53周岁,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从今年来算,就是1962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转业。(注:原政策为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是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

  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和平时任职最高年龄是相同的,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干休所的干部、医院机关的部分干部,职务等级为处、科、几级科员的这一类别的),同级别情况下,比如正营和正科,比军官在处科级别上的平时任职或服现役最高年龄是要多5年。比如,转业政策规定,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营(科)级以下干部一律列入转业复员计划。同样是两个人都是满40岁,正营的就必须列入转业计划,而正科服现役最高年龄为45岁,就不是“必须”,而是“可以”列入。

  四是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

  比如2004年9月入伍的军官,2014年6月调的副营,副营级的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是14年,就是说要到2018年9月才满14年,条件必须是到2018年9月还是副营职不动,如果2017年6月调了正营,那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就要达到16年,又要到2020年9月份才能满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16年。这个最低年限是随着级别的提升往上涨的。

  五是担任干部职务不满X年。

  政策规定,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的正连职以上干部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担任干部职务分别不满6年、5年的副连职、排职干部,不得列入转业计划。

  在今年来算,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就是2008年3月31日之后任干的。比如,2004年9月入伍,2008年6月军校毕业,学员首次任职时间基本上都是当年的6月30日,也就是说从2008年6月毕业起算,要到2016年6月任干部职务才满8年,大学4年是不算干龄的,要转业至少要今年6月30日以后。这里还涉及到一个见习期的问题,2005年前军校毕业的生长干部学员都有一年的见习期,这个1年的见习期同样也算到8年得干龄里的。6年(2010.03.31)、5年(2011.03.31)的副连职、排职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

  部队改革转业新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部队士官新政策:士官改革自主择业

  做好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直接涉及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受到基层官兵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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