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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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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是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颁布的安置政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军转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军转最新政策法规

  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

  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

  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年龄超过50 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

  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

  中发〔2016〕13 号文件放宽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明确规定“军龄满18 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同时,放宽了师级职务军转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 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也就是说,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如果军转干部军龄不满18 周年,只能选择计划安置的方式。如果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的团级以下干部,或者军龄满18 周年、年龄不超过53 周岁的师级(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则可以选择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其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是军转干部的转业去向,也是回归地方的落脚点和归宿,能否作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一方面要正确评估自身需求,不能这山望着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诸多可选项中找准适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军转干部可以选择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是常规动作,也是基本准则。

  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想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的,就需满足这样的条件: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 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其他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

  未婚或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选择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或者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条件。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如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该地区安置。这些是对特殊情况的说明,广大干部可以对照执行。

  军改期间,安置地选择的条件有所放宽。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07〕8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配偶子女随调随迁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如果不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就要考虑配偶和子女的随调随迁问题,因为这关系着家庭能否团聚和一家人后半生的幸福。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中发〔2016〕13 号文件对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学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务,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计算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生活性补贴)〕×(80% +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增发内容指:

  ①军龄满20 年以上的,从第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标准为副师120 元、正团100 元、副团85 元、正营70 元、副营65 元、连以下50 元。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6〕7 号、国转联〔2015〕6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手续办理

  组织转业干部离队报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转业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转业干部,并通知转业干部如期到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2、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预备役军官登记报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3、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转业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持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当及时将新入户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

  5、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2017年最新转业安置政策

  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

  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各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会城市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本市,通过省会城市的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本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本省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

  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

  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

  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安置办法

  各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采取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

  在省直安置的师职、正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副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网上双选(双选人数大于计划数的岗位进入面试竞岗环节、用人单位未选择的岗位进入积分选岗环节)、面试竞岗(面试不能表露个人身份、成绩占录取成绩的30%,笔试成绩和档案赋分各占录取成绩的40%和30%)、积分选岗(笔试成绩占50%、考试考核成绩占50%)、保底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前三个环节任一环节弃权直接进入保底分配)。

  省会城市安置的正团职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副团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分配(笔试成绩占50%、档案赋分占50%、考核培训实行负分倒扣);其他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调的办法进行分配,考试成绩一般都作为安置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省军转干部考试全省统一时间组织实施(一般为7-8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150分钟。考试范围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务员法。

  各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一般在考试后进行,采取分片设点、集中办班的形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主要内容为地方工作基本要求、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公文写作、办会办文等与地方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主要目的是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了解地方,适应地方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培训考评计入考核计分。

  三、有关要求

  (一)证明材料

  ①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提供相应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街道办居住或单位工作证明。

  ②双军人单转进一方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留队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等复印件;双军人同转在同一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

  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④未婚和离异的转业干部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的分别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⑤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二)其他要求

  湖北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将退回部队:

  ①弄虚作假,更改档案真实记录的;

  ②安置符合政策,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或者逾期未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确有特殊困难,报请安置地军转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限);

  ③在部队已患严重疾病,隐瞒病史,安置后一年内经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

  ⑤各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前档案审核有严格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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