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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农村拆迁新政策标准

嘉敏分享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房屋拆迁的事件越来越多,对农民来说,关心的莫过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南京的农村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南京农村拆迁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南京农村拆迁补偿

  一、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怎么补偿: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最新土地法宅基地怎么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三、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何补偿征地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南京市拆迁细则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搬迁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3、设备拆移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除此奖项外,各区可另行制定其他关于鼓励搬家、签约的奖励项目,方式和标准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上述1-5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制定;第6项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生产用房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另行补偿。

  特殊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补助方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2、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三、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分配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关于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协商确定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搬迁情况复杂确需协商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认定。协商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六、关于落实政策房屋改变用途的补偿

  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七、关于征收代管房的处理

  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

  八、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购房免交契税

  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九、关于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在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内,确定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十、关于征收范围内户籍信息的应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十一、关于征收项目的实施时间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十二、关于不动产及住房保障信息的查询

  征收范围公告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查询申请,提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

  十三、关于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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