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新规有哪些一览汇总
6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具体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2017年6月新规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7年6月新规有哪些_2017年6月新规一览表_2017年6月1日新规
网络安全法:不得非法出售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专门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法律还明确打击网络诈骗,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解释中明确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民用无人机施行实名登记
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要求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鼓励实施农药减量计划
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门将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其中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应用程序、微博、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关系国家安全重要网络产品应经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办法》指出,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统一网信执法证据标准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旨在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安徽:“驴友”违规“探险”被困救援费用自己掏
《安徽省旅游条例》6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否则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救援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
成都: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娱乐活动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了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新条例还对“城市家具”管理予以了明确规范,要求对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书报亭、信息亭、路灯杆、路名牌等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有序设置、日常维护,同时,保持设施的干净整洁、牢固安全。
海南:学校门口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城镇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厕所25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6月1日起5类行李不能入境
由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5类不能入境的行李。
《公告》显示,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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