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出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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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低保政策
1、补助对象变广
过去,农村低保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一些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没有基本保障的农民。而今年农村低保政策改革后,经将一级、二级重度残疾等对象也纳入了低保补助,让更多的贫困户可以享受到这项补贴。
2、补贴金额变多
通过提高的补贴金额的方式,让这些贫困户家庭的生活水平能更加的有所提高。
3、把不符合的要求的人进行清除。
这是本次低保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以前的低保中,总有许多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低保,但是凭借其自身的条件是不需要享受低保的,也因此占据了许多需要之人的位置。而今年,将对这些人进行严格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则这一部分人将永久无法享受到低保。
四类人可享受农村低保
农村中的贫困户
低保本来就是为了贫困户而设立的,保证贫困户生产生活,摆脱贫穷是国家设立低保政策的本意。那些家庭非常贫困,却又无相应劳动能力能够获得足够收入的家庭,可以通过村(居)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2、原来已经拥有低保资格的困难户
随着农村低保的审查的严格,那些原有的低保户需要再次进行审核。此次审核中将剔除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低保户,而审核通过的低保户能继续享受低保的福利,并且这部分资金可能回逐渐上涨。
3、反贫的贫困户
对于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家庭的变故)导致重新回归贫困线的那些家庭,可以继续申请低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不包括买房、结婚等因素导致大量花钱从而贫困的情况。
4、没有被纳入贫困户,但是家庭条件的确是非常贫困的
申请低保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否是真的贫困,如果实在是非常贫困,就算是没有纳入贫困户也能申请低保。
对于有经济条件的人来说,低保只是可有可无的一笔钱,但是对于那些真正贫穷的、挣扎在生存边界的那一部分人来说,低保就是救命钱。希望国家能更为严格的处理那些骗低保的人群,保障真正需要人的权益。
农村居民低保政策解读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义及政策依据
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济,以确保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下是201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二、保障待遇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家庭人口核定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三)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情形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三、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三)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四)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
(五)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应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七)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九)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十)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农村低保金存折。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家庭收入核定与“民主评困”
(一)家庭收入核定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所有纯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依据申请人申报,按《贵州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和入户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
(二)民主评困
民主评困是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初步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
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
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主评困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民主评困”前,应按要求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查,并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
民主评困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农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
2、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评议;
3、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4、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
5、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6、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五、保障待遇的确定和农村低保金的发放
(一)保障金的计算
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二)增发保障金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按季度增发补助金。
1、“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2、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3、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4、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
5、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保障对象。
(三)保障金的发放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各类款项。
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也可以根据需要按月发放。推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存折账户。
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由乡(镇)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集中发放,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编制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如实填写发放记录。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
六、农村低保工作管理
(一)保障对象证件管理制度
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实行证件管理,一户一证,持证救助。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其它社会救助及优惠政策扶持。证件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在保障证上如实填写保障金发放记录,农村低保保障对象本人以适当方式给予确认。终止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证件统一收回销毁。
(二)常年公示制度
建立农村低保政策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常年公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公开栏,对农村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及正在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及享受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分类管理制度
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原则上分为三类实施管理:第一类是长期保障户,主要是“三无人员”;第二类是重点保障户,主要是特困户,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第三类是一般保障户,主要是其他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户,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第一类保障对象原则上每个工作年度内入户复核一次;第二类保障对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查核实;第三类保障对象原则上每半年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按季度进行核实和调整。
(四)动态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村低保工作机构、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及时根据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地、县两级均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权利
1、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知情权,是指保障对象有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知悉、获取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信息的权利。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方式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审核和审批的结果;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划拨、使用和审计情况;其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等。
2、批评和建议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所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救助款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也不得从救助款物代扣和代缴其他任何费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私自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也不得私自变更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
4、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人有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不可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虽然在经济地位上处于社会底层,但人格尊严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还是在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中,都不得歧视、侮辱这部分困难群体。
5、权利救济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保障对象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有关审核、审批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辩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
1、告知义务。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过程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在保障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如实告知村民委员会或当地主管部门,以便办理停发、减发货增发保障金手续;当村民委员会或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按规定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定期审核时,保障对象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2、劳动义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树立劳动光荣、自食其力的观念,克服依赖思想。在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主动参加农业劳动,实行生产自救,有条件的可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靠劳动脱贫。目前,很多地方开发了一些公益性劳动岗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都应当遵守和服从有关政府部门或组织的管理和安排,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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