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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医保政策解读

嘉敏分享

  北京的医保有哪些新的政策,关于北京的医保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地方。北京医保改革将会带来哪些的影响。北京医保待遇的调整将会带来哪些新的变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北京医保政策解读,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北京市六项社保待遇标准调整

  据悉,2016年本市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3573元,此次上调了5.5%。这已经是本市养老金第25次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底前退休的人员,也将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A 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B 按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C按绝对额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年年底前月基本养老金划分三档)

  5073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低于5123元的,补足到5123元

  3573元(含)~5073元之间,每人每月增加50元,增加后低于3633元的,补足到3633元

  35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0元

  D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2016年年底年龄)

  65至6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单列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0元

  特殊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如果A+B+C<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770元/月,则补足到3770元/月

  例1

  王大爷,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6年12月年满68周岁,基本养老金为3880元/月。定额调整50元,按缴费年限增加3×40=120元,按绝对额增加50元,高龄退休人员增加35元,王大爷每月增加养老金255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4135元/月。

  例2

  张大爷,某企业退休工人,全部缴费年限40年,2016年12月年满80周岁,基本养老金为4400元/月。定额调整50元,按缴费年限增加3×40=120元,按绝对额增加50元,高龄退休人员增加65元,张大爷每月增加养老金285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4685元/月。

  城乡居民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50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7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7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当年受益人群为85.2万人,其中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为43.7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人数为41.5万人。

  据了解,本市自2011年起,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每年随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其它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连续实施的第七年和第八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已由最初制度建立时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560元,福利养老金也由最初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475元,均实现了待遇翻番。

  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为每月2000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今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890元调整为2000元,增加110元。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1元提高到每小时22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9.9元提高到每小时52.6元。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月人均达4387元

  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7年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1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5元。由现行平均每人每月4099元调整到4387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88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由现行平均每人每月1994元调整到2169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310元,调整到38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248元,调整到3082.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86元,调整到2311.8元。由现行平均每人每月2548元调整到277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22元。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目前,全市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人员共1.3万人。

  失业保险金每档上调80元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今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80元,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累计缴费时间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5年的 1292

  满5年不满10年的 1319

  满10年不满15年的 1346

  满15年不满20年的 1373

  满20年以上的 1401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

  从人社部获悉,《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近日发布,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30元。

  通知指出,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同时,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明确,强化个人缴费征缴。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通知强调,平稳实现城乡制度并轨,力争2017年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程中,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最低档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同时,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聚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完善大病保险,加强托底保障。在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规定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补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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