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省惠农政策
惠农补贴有哪些政策,关于惠农补贴的项目是什么。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甘肃省惠农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甘肃省惠农政策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适当倾斜。
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省农机局、财政厅要加强对农垦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其他市、县属的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纳入《甘肃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县区,要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我省已纳入全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补贴标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对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品,省农机局按程序分批次归类归档,并根据农机化发展需要,适时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全省范围内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玉米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马铃薯收获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残膜回收机等。
有条件的市县,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部分或全部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应当与鉴定报告一致。危及人身安全的补贴机具必须加装急停、防护罩等规范性安全装置,且警示标志齐全。补贴机具产品须随机附带整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3〕9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2013〕92号)精神,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岷县、漳县、临洮县、渭源县、陇西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宕昌县、礼县、康乐县、武山县等13个)补贴比例可提高至50%执行(2015-2016年)。
省农机局根据农业部公布的通用类及相关省发布的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结合实际测算形成《2015-2017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布执行。
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补贴销售机具价格进行动态监管,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省农机局。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省农机局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优先补贴。
各县(区、农场)要结合实际,自行设置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区、农场)结合实际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省农机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重点推广、敞开补贴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增加资金投入。要保证农机化主管部门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范围。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继续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驾驶人依法取得驾驶操作证。各级农机管理、监理、培训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合办公、补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补贴机具,由农机监理机构建立管理档案,并开展实地安全检验。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省农机鉴定站要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省农牧厅:0931—8179122;省财政厅:0931—8891324;省农机局:0931—8419960;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31—8320294;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31—8322315;“三农”服务热线:12316。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实施方案(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印发执行并抄报市(州)农机、财政部门。
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财政厅。
最全惠农补贴项目
一、农民直接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户。
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2、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按规定程序购买农业机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补贴标准:各省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要实行敞开补贴。
3、玉米生产者补贴
补贴对象: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采取“一折(卡)通”等形式兑付给玉米生产者。
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鼓励各省(自治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支持范围: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支持目标: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5、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
支持范围: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
支持目标: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能力。
6、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市县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营。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小微企业
支持目标:聚焦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优势特色产业、农村新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装备设施、绿色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等关键环节,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信贷担保服务。
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7、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支持范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粮改豆(粮豆轮作)试点,支持以玉米改种大豆为主,兼顾改种杂粮杂豆、马铃薯、油料、饲草等作物。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区开展休耕试点。
支持方式:中央财政对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8、粮改饲试点
支持范围: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实施。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整体推进,采取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
支持方式: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
9、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
支持范围: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支持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集中连片种植高产优质苜蓿。
支持方式:政策支持
四、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10、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支持范围:按照发布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标准,在省级推荐基础上,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支持方式: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11、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范围:选择部分重点县
支持方式:带动与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保护、产业扶贫等工作。
12、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
支持范围:选择若干试点省份,依托现有的农村信息服务、金融保险、农商等平台,通过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达到技术、市场、商务、政务等信息一站式服务。
支持方式: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
13、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支持范围: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兼顾薯类大豆、杂粮杂豆、棉油糖、菜果茶等品种。
支持方式:选择一批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强的县开展整建制创建,示范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14、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支持范围:农业县。
支持方式:进一步健全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网络,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培育农技示范主体,提升农技人员业务能力,加快推进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
15、农机深松整地
支持范围: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
支持方式:鼓励依托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
16、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支持范围:农垦国有土地。
支持方式:继续按计划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启动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支持农业资源生态保护和面源污染防治
17、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支持范围: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5个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支持方式:分别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
18、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
支持范围:南方草地畜牧业区。
支持方式:以农牧业合作社和相关涉牧企业为主体,建设一批草地规模较大、养殖基础较好、发展优势较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牛羊肉生产基地,促进南方草地生态保护,发展草地畜牧业。
19、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支持范围:重点县、东北重点地区。
支持方式:重点县分区域、分作物组装推广一批耕地质量建设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和科学施肥服务。在东北重点地区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
2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支持范围:选择部分粮食主产区和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较为突出的省份。
支持方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行整县推进,坚持多元利用、农用优先。
21、渔业增殖放流和减船转产
支持范围: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
支持方式:地方开展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同时支持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深水网箱、渔港及通讯导航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有关资金,支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转产转业、全面禁捕等工作。
22、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
支持范围: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重点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试点。
支持方式: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通过整县推进,改造完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整套粪污处理设施,实现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努力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
23、推广地膜清洁生产技术
支持范围:西北、华北等旱作区
支持方式:推广地膜科学使用、合理养护、适时揭膜、机械捡膜等集成技术模式,并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推进残膜回收利用。
24、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支持范围:选择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模式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地方有积极性的重点县。
支持方式: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承担主体,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25、河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支持范围:以黑龙港流域为重点。
支持方式: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广农艺节水措施,探索建立耕地休耕制度,推动农业结构调整。
26、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
支持范围:以长株潭地区为重点。
支持方式: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修复治理。
七、支持农业防灾救灾
27、农业生产救灾
支持范围: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支持方式:立足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对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28、动物疫病防控
支持范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支持方式: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9、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支持范围:纳入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
支持方式:按照农业保险‘自主自愿’等原则,农民缴纳保费比例由各省自主确定,一般不超过20%,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八、大县奖励政策
30、产粮(油)大县奖励
支持范围:包括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超级产粮大县奖励、商品粮大省奖励、制种大县奖励、产油大县奖励。
支持方式:大县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按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66号)执行。
31、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
支持方式: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支持方式:大县标准和资金使用要求按照《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执行。
2017年甘肃省惠农政策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