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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州小学入学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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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州小学入学政策

  苏州市教育局公布了今年小学招生政策及时间安排。

  ①入学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凡201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辖区内有稳定居住地、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一年以上(凭居住证和工作证明为依据)的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市区,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报名时间:

  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统一为:2017年5月28日(周六)至29日(周日)。

  ②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由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2.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小学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身份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独生子女证明; 非独生子女应出示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

  ②居住证原件;

  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④预防接种证原件。

  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条件

  2017年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条件:

  1.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应依法入学。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 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地段生认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四)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七)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九)外来人口子女及其父母户口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十)外来人口子女,户口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流动性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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