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税收新政策
企业税收的政策有什么,有哪些税值得关注的。税收政策出台后将会带来哪些好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企业税收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企业税收新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应税所得率为0。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 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税收新政策有哪些
减税降费,今年更坚决
:今年在降低收费等非税负担方面让企业有切身感受
2017年1月13日,主持召开座谈会,受邀出席的4位企业家,3位都被问到了“企业税费负担”的相关问题。当即明确表示,今年要在降低收费等非税负担方面让企业有切身感受,国务院要对此开展督查。“一定要按规矩征收税费,不在清单里的税费决不能收。要通过刚性措施切实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削减税费征收的弹性空间。”
“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从而为企业减税降费腾出空间。这是今年政府工作的一个原则!”说。
:全年再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左右 增值税税率简并为3档
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1、今年赤字率保持不变,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减税降费,全年再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左右、涉企收费约2000亿元,一定要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中央部门要带头,一律按不低于5%的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决不允许增加“三公”经费,挤出更多资金用于减税降费,坚守节用裕民的正道。2、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3、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制定收入划分总体方案,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财政部部长肖捷回应财税改革热点问题
3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邀请财政部部长肖捷和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肖捷表示,个税改革的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按年汇总纳税,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考虑将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专项支出纳入扣除项目,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对于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提高个税免征额问题,肖捷表示,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的时候,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个税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对于财产转让等其他方面的收入项目,考虑继续实行分类征收。
肖捷同时表示,今年的减税降费措施出台之后,并不意味着给企业减负的工作画上了句号,要继续强化“放水养鱼”意识,既要算眼前的小账,更要算经济发展的大账,要通过继续给企业减负为市场“加油”。
给企业降负,今年再继续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方案出台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决定在河北邯郸等12个地区开展两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自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
2017年,社保卡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拓展,将基本实现跨业务、跨地域的一卡通用。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基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实现人社信息化转型升级,人社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开通社保卡的102项应用目录,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依托社保卡及持卡库,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身份认证平台等。
新规类
3月起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为其代开。
2016年度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新增两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近日发布《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的两项报表:一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82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财政部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1月26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解读文章,就《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调整后的收入、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以及衔接规定等六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读。
会计中高级考试报名年限有了明确规定
1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17]3号)明确: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这些也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2017 年税务师等14类职业将建信用记录
2016年年底,我国首个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文件《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旨在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其中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
外汇局:境内利润汇出前应弥补以前亏损
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件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对于利润汇出问题,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明确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及签注要求,明确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商品房预售款项不可用于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
日前,河北某商品房项目预售监管资金因股东债务纠纷被多家法院冻结、划扣。住建部认为“纳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不应用于清偿开发企业的债务,更不应该用于清偿股东的个人债务”,并就此向最高院提出协商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复函《关于商品房预售款项目可否用于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法办函〔2016〕712号),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但不能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个人债务”,并指出“公司与其股东为不同民事主体,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受法人财产权,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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