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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7年社保新政策内容解读

嘉敏分享

  关于社保,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广东社保的新政策有哪些.2017年广东新出台的社保政策有哪些是值得关注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东2017年社保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广东2017年社保新政策

  一、非一次性补交

  1、补缴所需条件,女方年龄最大限54岁(59年出生的)、男方年龄最大限59岁(54年出生的),且补缴年没领过失业救济金及退过保的而且还需年满18岁;

  2、补缴时段分小龄【女不超过45岁(68年后出生的)、男不超过55岁(58年后出生的)】、大龄【女45岁及45岁以上、男55岁及55岁以上】两种情况,小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今,大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

  3、补缴社保种类需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一起补,不能单补或组合补,且统一用私企在市社保补;

  4、操作过程,逢单月10号小龄截止报单,每月20号大龄截止报单,截止后2个月内补缴好(国家规定正常补缴时间为60天到90天),并且可在补缴好后的1至2个月里(大龄1个月,小龄2个月)在广东社保查询网上查询到;

  5、补缴人员需提供广州社保号(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号的需09年9月后有一个月在广州市区投保过才属于广州社保号,否则当没在广州买过社保非广州社保号),没有社保号的(没有买过社保的或者没有在广州买过社保的)需先办理增员注册一个号后再补缴(凡新增人员社保医保卡国家需4个月后才能领取到)并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6、补缴可同时一次性补缴多个时段且每个时段原则上要满二年,如补缴人员在广州还在参保的可不需现公司停保(非广州市需停保,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区的也需停保,以免查询不到参保状态而增员补重复),只要直接加补所需时段就行,如补缴出现重复的,国家只能退养老个人部分,并不能单补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段,要补缴这段的需连到2002年8月;

  7、费用合算:社保费+社保利息+服务费+残疾人保障金【(50元∕人﹒月)补2012年及后的需加此项】+加急费【(20元/人﹒月)需补2008年及后的当月补当月显社保网的需加此项,每月10号截止报单】+调配费【(70元∕人﹒月)女45岁及以上男55岁及以上的需加此项】

  二、一次性补交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5种,为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1、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193号文)。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宗教教职人员(45号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7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上述人员根据不同的补缴类型按照下列流程分类办理:

  一、第1、2、3、4类补缴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填写《个人自愿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4)第4类补缴人员提供我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教职人员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出具并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的其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证明。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凭《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未缴纳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5个工作日后,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我局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二、第5类补缴人员(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首页复印件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当地社保局公章)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和最后参保地为省直的不需提供);(4)填写《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将核定的应缴款项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等待公示通过后扣款。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扣款不成功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扣款成功后,申请人在最后参保地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广东产假最新规定2017年

  放宽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将可再婚再生育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兜底条款。

  产假

  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至80天

  此外,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提升新生儿照顾水平,鼓励群众执行基本生育国策,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取消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

  取消对绝育疏通的行政审批,只要符合再生育条件,此前采取绝育措施的均可自行疏通。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为进一步方便公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同时,还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再婚夫妻今年有孕或用新规

  目前,公众反映最强烈的,集中在修正案公布之前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问题的处理。《修正案(草案)》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有关再婚和子女病残家庭的再生育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获悉,为使表述更加规范,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二款,分别为:“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至本修正案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修正案(草案)》将在9月29日表决决定,如果通过,即可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广东省关于产假及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的最新法律规定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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