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2017年关于企业的税务有哪些新政策,企业谁去新政策出台后将会带来哪些影响。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企业税务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企业税务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一条。
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浮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8号)第二条。
(二)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50%,即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上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9号)第二条。
三、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四、降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五、所得减免
(一)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二)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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