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内蒙古退休新政策
内蒙古退休人员福利如何调整?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内蒙古退休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内蒙古退休新政策
近日,满洲里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已顺利完成,惠及全市20845名企业退休人员和2664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资157元。此次调整养老金是企业退休人员第12年连续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待遇。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满洲里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照政策,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定额调整部分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挂钩调整部分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另外,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养老金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含视同缴费的),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倾斜调整部分调整标准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4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月调整金额低于本人2015年月调整金额65%的,按照本人2015年调整金额的65%调整。
此外,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2.5%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调整的养老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退休人员补发的养老金已于9月23日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由原渠道支付。
满洲里市公布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近日,我市公布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最高限额为14467.5元,最低限额为2893.5元。
记者在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省级统筹要求调整的,我市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此,我市所有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均按14467.5元确定,低于内蒙古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均按2893.5元确定。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和保管档案接续缴费人员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八个档次。这八个档次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200%、150%、100%、90%、80%、70%、60%,全年所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别为34722元、23148元、17361元、11574元、10416.6元、9259.2元、8101.8元、6944.4元。满洲里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八个基数中,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内蒙古基本养老金发放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5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退休的人员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内蒙古新老养老金发放标准计算方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D)×
A:2015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
B:2015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5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 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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