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省光伏补贴政策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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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省光伏补贴政策
日前,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在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建档立卡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70万千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两个率先、两个进位”目标,根据《湖北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鄂能源新能〔2016〕7号),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建档立卡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70万千瓦)。其中:国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秭归县、长阳自治县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42万千瓦),2018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相关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地区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28万千瓦),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到2018年,全市所有具备建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均建有50~100千瓦的分布式小型光伏电站,村集体年均增收5~10万元;自愿且具备建设条件的贫困户建设3~5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实施项目的贫困户年均增收3000~5000元左右。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必须与落实国家、省、市扶贫政策相结合,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结合,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精准确定实施对象,科学确定实施地点。
(二)市级指导,县负总责。市级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并结合宜昌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各县市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三)群众自愿,特困优先。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自主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在建设时序上,优先安排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贫困村和“三无”(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户。
(四)规范实施,保障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项目的贫困村、贫困户要在当地进行公示。采取招投标形式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和光伏产品,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受益。
三、实施对象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对象为光伏电站建设条件和接入条件较好、建档立卡且有参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意愿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在全市243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
四、实施方式
(一)小型光伏电站扶贫。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利用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公共建筑屋顶等建设50~100千瓦小型光伏电站。
(二)易地搬迁工程光伏扶贫。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利用新建建筑物屋顶或外墙面,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纳入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贫困户利用屋顶或周围空闲地建设3~5千瓦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四)依托产业园建设光伏电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建设光伏扶贫项目,采取政府、产业园区和光伏企业合作的方式,将上网发电收益折股量化到贫困村和贫困户。
五、资金来源
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合力推进、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多渠道筹措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
(一)实施政府基建补助。对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的光伏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解决建设资金,不纳入市级财政补助范畴。对未纳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的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市财政分2年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10万元/个;10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20万元/个。各县市区制定对贫困村和贫困户光伏扶贫工程的县级财政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