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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产限购政策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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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多地出台限购、限贷或其他抑制房价上涨的政策,至此,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合肥、苏州、厦门、武汉、杭州、南京、廊坊、济南、福州等地实行了相关政策。那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2017最新全国限购政策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7最新全国限购政策


  2017购房限购政策公告原文

  (一)北京

  1、在北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情况:

  (1)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

  (2)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 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上海

  1、在上海限购1套住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 无法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广州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只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

  (1)购房人户口簿;

  (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

  (3)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四)深圳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

  (五)苏州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厦门

  厦门市自2016年9月5日起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该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七)杭州

  9月19日起,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不包含富阳区、大江东以及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四县(市)。

  (八)南京

  南京自9月26日起对主城区(不含高淳、溧水、六合,下同)实施住房限购措施:

  1、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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