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税社保查询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纳税服务被政府部门、税务机关逐渐提上日程,通过对地税局纳税服务满意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并为国家税收作出巨大贡献。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东地税社保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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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统一由地税局征收
一、人大代表建议全国统一实行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在最近对两会热点的调查中,“社会保障”再次成为最热话题,与此息息相关的社保费征收也备受关注。全国两会期间,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吴紫骊,他提出:“建议中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对《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并赋予地税机关与征收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权。”
吴紫骊回顾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发展历程: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2000年1月1日,广东省政府决定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在十七年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广东地税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征收社保费由2000年的149亿元增至2016年的2783亿元,累计组织社保费收入超18722亿元,年均增长20%;实际缴交“五险”人数由1999年的500万人增至2016年的2263万人。目前广东已成为全国参保缴费人数最多、社保费征收总额连续多年在全国名列前茅的省份。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有哪些优势?未来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发展方向如何?吴紫骊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收支平衡
“广东十七年的实践证明,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有明显优势,特别是‘营改增’后,地税部门有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社保费征管工作之中,地税征收大有可为。”吴紫骊表示,作为专司组织收入的部门,地税机关可以充分发挥组织收入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和强化欠费清缴等方面,有效发挥税费统征统管效率高的专业优势,实现社保费持续稳定增长,缓解社保资金缺口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十七年来,广东地税依托专业化的征管力量和先进的信息化手段,逐步探索完善并推广社保费全责征收模式,全面落实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务、同考核的“五同”管理,实现了社保费收入的高速增长和参保缴费人数的稳步攀升,为广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三、有利于降低征缴成本,节约行政和社会资源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社保缴费人与地税纳税人的管理重叠度相当高,企业纳税人及自然人纳税人,基本上都要缴社保。”吴紫骊认为,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既便利地税机关税费同征,节约大量行政资源,也便利纳税人税费同缴,有效降低社会成本。
四、有利于优化部门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推进社保费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四权分离’,既符合财政体制改革中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一基本要求,有利于强化部门监督制约,保障社保资金安全,又能使人社部门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优化社保资金使用和社会服务。”吴紫骊同时表示,地税部门也可以借助社保费征收,进一步丰富纳税信用体系内涵,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而提升税费共治能力和水平。
五、建议统一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
吴紫骊建议,当前的社保费征收体制有待完善,尤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我国社保费征收体制二元征收主体的状况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协调。建议《社会保险法》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模式外,还建议进一步推进完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吴紫骊表示,下一步,广东地税将继续强化责任担当,在社保费征收工作中坚持规范征缴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推进信息治费、提升服务水平,不折不扣履行社保费征收职责,努力发挥示范作用,为全国社保费征管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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