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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律知识

谢君分享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信息网络安全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之一,网络法律能够保证我们的安全信息,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一:

  (一)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会被给予什么处罚: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网上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三)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五)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七)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八)非法经营认定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会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

  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国家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分别采取什么管理制度: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一)互联网新闻信息及新闻信息服务包括哪些:

  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十二)关于即时通信工具(如微信、腾讯QQ等)的公众信息服务有哪些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就上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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