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有了安全监督,也需要有执法人员。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供你参考。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文一
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16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计划执行和治理等工作。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职”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切实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加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秩序,进一步遏制交通安全事故,促进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成效,县交通运输局决定成立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主要任务
共同任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经营、建设的;
(二)取缔后又擅自经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四)瞒报事故的;
(五)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七)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八)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任务:
(一)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加强农用自备船、乡镇渡口、“四类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打击非载客船载客、超载、无证代渡和冒险航行等行为;增强船舶公司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全力做好枯水、洪水和台风、寒潮、大雾等复杂水情气候条件下干线航道防堵保畅工作,强化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规范跨河建筑物审批行为,不出现新的违章碍航建筑;加强航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严防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继续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专项整治,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核发和作业申报审批,推进港口安全作业标准化工作等。
(二)道路运输方面:重点打击非法违法营运、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等违法运输行为,治理重点运输企业不按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及时掌握所属车辆的运营情况,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每一辆车和每一个从业人员。强化客运站管理,加强危险品查堵,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严格治理不进站发班或发班不正常班车等。
(三)公路交通方面:加大路政执法力度,加强对辖区道路的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工作的监管;积极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改造工程、危桥险段等重点部位在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抓好公路“治超”工作,严格超限行政许可,确保车辆超限超载率继续保持在7%以下。
(四)交通建设方面:重点打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将施工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加强建设活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检查落实。
四、行动步骤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贯穿于全年安全活动之中,交通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计划准备阶段(2016年1月至4月)
1.明确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安全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措施,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2.宣传发动。通过各种载体,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打击交通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要求和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参与并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查找问题。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将整改计划和措施融入这次活动中,开展动员教育,切实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6年5月至8月)
1.全面排查。由指导组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2.依法打击。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交通安全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交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加强指导。各专项指导组对本行业内的执法检查行动及时实施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在执法行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和掌握全系统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4.社会监督。交通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6年9月)
1.阶段总结。交通各有关部门要对前阶段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报县交通局安全办备案。
2.检查督促。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立督查组对各相关单位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各单位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搞好全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制定切合交通系统实际的对策措施。
3.突出重点。交通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节庆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不发生因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事故。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0月至12月)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总结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局安全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交通运输系统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领导小组负责,五个指导组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配合参与。交通各单位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强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在全系统全面深入开展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整顿的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证照发放、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各相关单位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搞好新闻舆论宣传,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经营企业,形成强大舆论攻势,促进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五)加强协调指导,建立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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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文二
根据《关于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xxx安监政法〔xxxx〕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非煤矿山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年度非煤矿山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非煤矿山每家企业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
3、因重点项目建设、道路建设等需要,对临时给予开采的碎石场,做到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停业整改。
4、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矿一档案。
5、协助省、市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和延期换证工作。
6、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7、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协助市安监局做好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8、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重大隐患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9、督促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10、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1、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2、对全县工业企业(建筑行业、商贸、运输和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企业不属于工矿股安全监管范围)的安全监管,采用以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为主,县安监局工矿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指导,抽查指导面每年不少于20家。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危险化学品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危险化学品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生产企业,要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经营(甲证)企业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经营(乙证)企业由乡镇安监站监督检查。
3、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单位一档案。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范文三
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监局2016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安监局局务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根据法定权限和本地实际,依法、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请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对照省局计划内容,认真制定本级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要求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州安监局应对县级安监局(含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安监机构)、县级安监局应对乡镇、街道安监站(办)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制订本级对下级行政检查工作双随机抽查计划。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执法支队或大队可根据本级职责规定和实际编制计划。
二、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逐级对编制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象进行有机衔接。上一级安监部门列入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象的,下一级安监部门不得重复将其纳入下级行政检查对象的计划。对全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的生产企业,除省、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纳入本年度行政检查对象计划的外,其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负责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单位批准后由所属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省安监局列入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并不排除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履行由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以及监督高温停产等日常属地监管职责,也不排除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检查职责,其事故统计与考核指标仍按属地和行业的口径不变。
三、按照随机抽查原则,编制对下级机关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情况的“双随机”抽查计划。对市州、县市区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安全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行政检查,采取“双随机”即抽查确定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确定被检企业的暗访暗查方法,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和直插基层、直插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对抽查情况进行综合和通报。
四、依据法定的综合监管职责,做好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执法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根据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确定的“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编制行政检查计划,必要时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编制计划的对象进行协调和分工;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交集的,应积极探索联合检查机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增强编制、执行安全监管计划执法的硬约束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对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规范计划执法编制和执行,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尽职免责和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重要依据。
六、请各市州安监局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市州、直管县市安监局机关编制的本年度执法计划提交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其他县市区局报所在市州局法规部门),并按上下对口原则将列入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分类汇总上报有关处室,供其建立抽查下级行政检查企业数据库。
七、各市州安监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安监局(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园区管委会、农场、林场安监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调度,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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